全国范围完成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
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下发以来,特别是2011年12月底,《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总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全部完成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地市级职能划转为86%,县区级为75%。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甘肃、海南、河北、湖北、江苏、辽宁、陕西、西藏、新疆13个省(区、市)完成了省、市、县三级职能划转。与此同时,各地区也积极做好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截至目前,全国29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置了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管处室,2个省级单位设置了合署办公的监管处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达到6000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