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6日,欧盟发布条例 (EU) 2023/1545,拟对欧盟化妆品法规 (EC) No 1223/2009 中的“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附录 III)进行修订。
瑞欧科技提醒企业,关注和重视欧盟对香精过敏原标注要求,并在过渡期内完成相应调整,减少合规风险。
来源:eur-lex.europa.eu
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对Article 19 (1) , point (g)项规定涉及的容易引起过敏反应的化妆品香精原料进行了增删改,包括增加条目45项,删除条目10项,调整描述条目17项。
新增56种香精致敏原
欧盟要求,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妆品,如果香精过敏原在驻留类产品中的含量达到0.001%及以上,或在淋洗类产品中的含量达到0.01%及以上,必须在化妆品标签上予以标注。
原先欧盟规定必须标注的香精过敏原为24种,此次新增56种,部分物质如下:
* 常用名称仅供参考,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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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修订内容
除此之外,为了确保“化妆品限用物质清单”(附录 III)中化妆品原料名称的一致性和明确性。
欧盟对现有的香精过敏原名称和条目分类进行了修改(包括修改CAS号和EC号),还增加了相应原料的同分异构体。此外,对于属于单萜物质的香精原料,提出要求过氧化值小于10mmoles/L。
过渡期政策
欧盟委员会考虑到,此次新增的香精过敏原数量较多,会对行业产生较大压力,因此对此次调整的实施设置了3-5年的过渡期。
针对不同的原料,在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最晚可以在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配方调整和包装更新,以及最晚可以在2028年7月31日前完成新规生效前就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的售卖和召回。
早在2022年9月15日,欧盟委员会就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递交了G/TBT/N/EU/924号通报,公示上述关于新增化妆品包装需单独标注的香精过敏原的修订草案内容。此次法规的正式发布与原通报信息的内容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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