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对关键战略资源供应链安全的不断强化,各地海关对重点进出口两用物项的查验与审查力度持续升级。自2023年底以来,多项管制政策密集出台: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等公告落地,明确石墨、中重稀土等物项的监管标准;
2025年6月16日海关总署第123号公告进一步规定:企业在收到《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技术证明材料(如检验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否则可能面临通关延误、风险处罚。
政策细化带来了更高合规要求:企业报关时不仅需明确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还需提前准备符合海关要求的检测报告、许可证等材料。若应对不当,易出现查验滞留、出口受阻等问题。
什么是两用物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792号令),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简单来说,两用物项既可用于民用也可用于军事目的,例如石墨制品、含中重稀土元素的物项、易制毒化学品(胡椒醛、高锰酸钾等)等。
常见两用物项包括:
稀土元素:如钐、钆、铽、镝、镥、钪、钇;
石墨制品:高纯度、高强度、高密度的石墨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如胡椒醛、高锰酸钾等;
金属及合金粉末:如锌、钛、镁等;
其他受控物项:如钼、铟、碲、铋等。
两用物项涵盖哪些产品
两用物项涵盖范围主要依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8号、第19号、第20号、第21号中的钐相关物项、钆相关物项、铽相关物项、镝相关物项、镥相关物项、钪相关物项、钇相关物项。
其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主要管制四大类物项: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商用密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覆盖范围更广,包含以下清单中的物项: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包括且不限于稀土元素相关物项(如钐、钆、铽等),石墨及其制品物项(如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等),各种金属或其合金的金属粉末(如锌、钛、镁等),用于测试、检测和生产的系统、设备及其部件等
《核出口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和技术
《易制毒化学品》中所列物项
注:实际管制范围以最新公告及目录为准,企业若无法判断产品是否属于管制范围,可通过专业检测与合规服务确认。
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
如何理解两用物项中的“混合物”概念?
“混合物”是指管制物项的简单物理混合,没有固定的化学式、组成和性质,各种成分之间没有发生化学反应且保持其原来性质,以下列产品为例:
规格为“纯水50%,碳酸钡30%,氧化钇12%,其他微量氧化物合计8%”的“浆料(溶液)”,属于管制物项“氧化钇的混合物”范围;
规格为“二氧化硅58%,氯化钙18%,氧化铝8%,氧化镝0.15%”的“矿物土干燥剂”,属于管制物项“氧化镝的混合物”范围;
规格为“水90%,氧化锆5%,氧化钇0.5%”的“催化剂原料”,属于管制物项“氧化钇的混合物”范围。
海关商品编号是否可以作为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确定两用物项范围的基本依据,也是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商务部)实施许可的基本依据,不以管制物项是否配备海关商品编号为条件,即,海关商品编号不是判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依据。
2024年12月,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部门发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为每个管制物项编配了独立的管制编码,如9A012.a.1、9A012.a.2等,管制编码是商务部进行物项归类和审批的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制定,主要是为管制物项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以方便出口经营者更好开展出口业务,同时便利商务、海关等部门管理。《目录》与《清单》规定存在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清单》为准。
《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是否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目前,海关尚未对《目录》内所有货物编配海关商品编号。
例如,管制编码为2B201.b的铣床和2B201.c的磨床,没有编配海关商品编号,但均应依法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管制编码为9A012.a.1和9A012.a.2的物项是分别达到不同技术指标的两类受管制的无人机,但两者对应的海关商品编号却完全相同。
我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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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办理支持:协助准备申请材料,完成易制毒,易制爆等两用物项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办理;
应急响应服务:针对海关质疑通知书,快速出具检测报告(满足7个工作日提交要求),避免通关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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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元素相关物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宣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新的出口管制。2025年6月12日,商务部发布的最新动态中表明”已依法批准一定数量的合规申请,并将持续加强合规申请的审批工作”。
对比之前的管制清单,新的出口管制政策新增了七种中重稀土元素的出口管制要求。
新增的七种中重稀土元素:钐、钆、铽、镝、镥、钪、钇;
可能涉及的产品清单:永磁体(电机、风电设备)、储氢合金(大型电池)、MRI设备等。
因此,含有稀土元素的产品企业需要格外注意,以下物项均实施出口管制:
中重稀土金属、含中重稀土元素的合金及相关制品(包括含中重稀土元素的靶材、含中重稀土元素的永磁材料);
中重稀土金属的氧化物及其氧化物的混合物;
含中重稀土元素的化合物及其化合物的混合物。
石墨物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对石墨类相关制品的出口管制要求进行了优化调整。
对于“三高”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括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并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三高”: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
可能涉及产品清单:石墨制电池电极、石墨纸等。
企业可自行对于产品进行预判定。如果产品同时满足“三高”的指标,则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反之,只要有一项不符合“三高”要求,就不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围。
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0号《公布对钨、碲、铋、钼、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中宣布新增五种金属相关物项的出口监管。
可能涉及产品清单:切削工具、钻头、耐磨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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