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下发以来,特别是2011年12月底,《职业病防治法》修改后,总局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动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全部完成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地市级职能划转为86%,县区级为75%。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甘肃、海南、河北、湖北、江苏、辽宁、陕西、西藏、新疆13个省(区、市)完成了省、市、县三级职能划转。与此同时,各地区也积极做好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截至目前,全国29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置了独立的职业卫生监管处室,2个省级单位设置了合署办公的监管处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达到6000余人。
这项工作的完成,标志着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基本理顺,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下一步总局将督促指导各地加快推进地市、县区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前地市级职能划转达到90%,县区级达到85%以上。对已经完成职能划转地区将推动其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执法装备,提升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