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即第12号部令是中国境内全新的新化学物质管理标准。

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向中国境内进口新化学物质之前,对于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即IECSC)的化学物质,必须按规定进行新化学物质登记,在获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后,才能开展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进口活动。

如何查询物质是否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您可以通过瑞查查在线免费查询,通过输入CAS号或名称免费进行搜索,系统将显示化学物质列入名录的情况、物质分类和合规要求等综合信息。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中国新化学物质登记分为新化学物质备案登记新化学物质简易登记、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和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适用情形:

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及以上的。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主体:

境内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及向中国出口的境外企业(必须委托境内代理人)。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材料要求:

  • 申请表

  • 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代理合同或协议(境外申请人)

  • 授权书(如需)

  • 测试报告或者资料

  • 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高危害物质)

  • 信息保护的必要性说明材料(如需)

  • 落实或者传递环境风险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的承诺书

  • 测试机构资质证明

  • 申请人已经掌握的申请物质环境与健康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其他信息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数据要求: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数据要求: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流程: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流程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周期:14~24个月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后义务:信息传递,资料保存,信息公开,首次活动报告,年度报告,新危害信息与环境风险跟踪,接受环境监督抽查。

我们的服务

  • 境内代理人年度服务

  • 新化学物质查新服务

  • 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服务

  • 登记整体方案制定

  • 数据评估/缺口分析/豁免分析/物质PBT属性判别

  • 毒代评估报告

  • QSAR/交叉参照等non-testing报告制作

  • 实验室测试监理服务

  • 风险评估报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制作

  • 主管部门/专家咨询沟通

  • 法规文献及申报材料翻译

  • 新化学物质登记后义务服务

  • 法规培训服务

常见问答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的网址是什么?系统的入口在哪里?

答: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已纳入生态环境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zwfw.mee.gov.cn。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网上登记系统入口为:进入生态环境部“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按需要办理的事项类型选择对应功能进行线上填报与材料提交。

2、新化学物质常规登记如何报告首次活动情况?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首次活动报告应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在线填写,输出并签字盖章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填报网址和路径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事项,进入后再点击“首次活动报告”进行填报。

3、12号令下的新化学物质年度报告如何提交?

答: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年度报告应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在线填写,输出并签字盖章后上传网上登记系统。填报网址和路径为: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政务服务大厅网站(http://zwfw.mee.gov.cn),选择“新化学物质类”,点击“13002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一栏的“事项申报”,根据提示进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12号令)事项申报入口(新系统)”,点击“常规登记”事项,进入后点击“年度报告”进行填报。

4、常规申报登记证(进口型)的申报人首次进口登记物质实验室自用,不涉及销售,是否需要办理首次活动报告?

答:需要办理。按照《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46号),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首次生产之日或者首次进口并向加工使用者转移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报告。

5、申请人已取得了某新化学物质的简易登记证,又申请办理常规登记并取得常规登记证的,两个登记证能同时持有吗?

答:不能。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指南》(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51号)规定,符合低申请条件的新化学物质允许选择高申请条件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换发新的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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