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配制剂登记的注意事项大盘点(下):药效试验和仅供出口的混配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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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7日

上一期中,瑞欧为您汇总了关于混配制剂的含量配比和配方设计,同时例举了混配制剂登记时的一般信息和产品化学方面的注意事项。

接下来继续为您梳理药效试验方面和仅供出口的混配制剂的注意事项!

药效试验和对照药剂选取

1. 混配的种子处理剂防治病、虫害时,在进行药效试验期间杀虫和杀菌试验需分开进行。

2. 混配制剂在对照药剂的选择原则上应设单剂为对照药剂。

有效成分单剂部分登记过该使用范围,部分未登记过该使用范围的情况应使用各有效成分的单剂作为对照药剂,同时视情况补充当地常用对照药剂。

当有效成分单剂均未登记过该使用范围时应使用各有效成分的单剂以及当地常用药剂作为对照药剂。

3. 混剂各有效成分有效用量应不高于对应单剂的登记用量,防效与对照药剂相当或优于对照药剂。

4. 混配制剂在配比相同的情况下,不涉及新使用范围和方法时,参照的产品可以是原政策下登记的产品,可以减免一年药效试验。

5. 混配制剂的抗性风险评估主要评价单剂。

仅以延缓抗性为目的的混剂制剂除了单剂外,还需要对混配制剂进行抗性风险评估。

仅供出口的混配制剂

1. 取得仅限出口新农药原药登记的企业,可按照新农药制剂要求申请含有该有效成分的单制剂或混配制剂仅限出口登记,混配制剂中的其他有效成分应在境内已取得登记。

2. 当本企业在境内已取得混配制剂登记,申请相同有效成分不同含量、不同配比、不同剂型的混配制剂登记的。
混配制剂有效成分数量超过《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超过的有效成分应在境内取得登记。例如:企业已持有有效成分为A+B的混配制剂和C单剂登记,可以申请A+B+C仅限出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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