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甘膦、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混配制剂最新要求
根据农药登记信息2022年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的相关信息,对含草甘膦或草铵膦等灭生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登记进行了明确。
评审委员会指出,鉴于目前申请用于非耕地的灭生性除草剂与用于农田的选择性除草剂混配的制剂较多,实际使用中存在飘移、误用、超剂量使用等风险,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不再同意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的登记试验备案。
同时,建议对灭生性除草剂的标签标注内容进行规范,禁止在田间道路、田埂、果树行间、休耕地、林场林地等农林业区域使用,防止喷雾漂移对周边作物造成药害。
农药混配制剂常见否决情况
一般情况下,农药混配的目的为扩大防治范围,提高防治效果,避免害虫产生抗药性,增加农药效果,减少农药用量和施用次数,避免害虫产生抗药性。
在农药混配制剂登记评审中被否决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不同意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除草剂和其他药剂混配。
对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杀虫剂、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剂进行从严审查。
除种子处理剂外,不批准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
原则上不同意相同作用机制的药剂混配或作用机理相同、存在交互抗性的有效成分混配。
原则上不批准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混配,或农林用杀虫剂中对靶标的联合作用不表现为增效作用的混配。
不同意混配的目的和意义不明确,配比设定和药剂活性特点不符,提供的配方筛选报告和药效数据不能支持混配的目的和意义的混配制剂。
不批准混配后不稳定或导致增毒等副作用的混配。
不批准混剂中某一成分用量显著高于该成分的对照单剂,但防效相当或降低的混配制剂。
不同意混剂中的一种成分对申请登记的防治对象无效或活性很低的混配制剂。
不同意仅以扩大防治谱为目的,有效成分的防治靶标发生时期不完全重叠的混配制剂。
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除种子处理剂外,不批准三元及三元以上的杀虫剂、杀菌剂混配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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