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由于混配制剂含有不止一种有效成分,相对而言在进行混配制剂登记时需要准备的材料也有更多细节需要注意。
下文瑞欧为您汇总整理了部分需要注意的信息,请查收!
含量配比和配方设计
1.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除种子处理剂外,不批准三元及以上的杀虫剂、杀菌剂混配制剂登记。
2.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3. 对同一申请人,不同意有效成分种类相同、配比不同,使用范围相同的其他混配制剂登记。有效成分配比相同、总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除外。
4. 杀虫剂、杀菌剂混配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各有效成分对防治对象均有效。
5. 混配目的仅为扩大防治谱的,原则上仅适用于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种子处理剂、颗粒剂等。
6. 混配制剂配比的设置要符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7. 如提交的登记申请为新混配制剂(新配方、新配比)时,需提供配方筛选报告。
8. 有效成分联合作用类型的复配产品应有增效或加成作用。杀虫剂混配原则上应为增效作用。
9. 延缓抗性的混配制剂复配时原则上认同作用机理不同的药剂混配可延缓抗性,不同意有交互抗性的药剂混配。
10. 提高速效性或持效性混配制剂时,原则上具有不同速效性和持效性特点的药剂可以混配。
11. 用于扩大防治谱的复配制剂时原则上仅适用于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种子处理剂等产品
一般信息和产品化学
1. 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名称,按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2. 混配制剂的总含量和各有效成分含量不能同时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关于含量有效数字规定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活性较低的有效成分含量可以不符合有效数字规定。
3. 混配制剂的剂型应符合《农药剂型名称及代码》GB/T 19378-2017要求。
4. 混配制剂的特异性检测中,每个有效成分都有其对应的特异性谱图。不同分析方法,也应该有不同的特异性谱图。
5. 对于混配制剂在精密度的检测中,多个有效成分在同一分析方法下一起出峰的,理论上其五次称量的样品量为相同的样品量。
下期预告:
下周我们将针对混配制剂的药效试验和对照药剂的选取,以及对仅供出口的混配制剂的注意事项为您带来《混配制剂登记的注意事项大盘点(下)》,点击关注,精彩内容不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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