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农药混配制剂能够有效的增强农药药效,减少使用用量。但在我国不允许不同种类农药之间的混配,除种子处理剂外只允许同种类农药混配。
在上一篇中我们总结了申请混配制剂登记时的常见否决情况,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2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当企业在进行农药混配研发的出发点需要尽量符合以下目的:
不同成分的农药在混用后,通常存在增效,拮抗和加成这三种可能。且有效成分的不同配比使用的药效也有不同。在申请登记时农药混剂的联合作用应当为增效或加成,原则上不同意拮抗作用的药剂混配。
在选择混配的有效成分时应考虑选择防治谱有差异的有效成分,这样能有效扩大农药防治谱。可以达到一次施用,防治多种对象的目的。另外混配具有不同速效性和持效性特点的农药也会表现为速效性或持效性增加,可以达到提高防治时药效发生的速度,持久防治的目的。
长期连续使用单一的一种农药,会使防治靶标对农药容易产生抗药性。使用作用机理不同的活性成分混用可以延缓抗药性发生速度。对于一些具有高抗性风险的农药品种,采取混配施用后可以延缓抗性产生,延长药剂使用寿命。
一些农药产品活性高于同类产品,但是使用成本也远高于其他同类产品。将其与成本较低的传统药剂混配,可以有效降低使用成本,同时也可以扩大防治谱,增强药效,联合作用为增效的有效成分的混配使用也会降低施药量,降低用药产本。使得广大农民可以用较低的成本使用高活性高价格的产品,造福于农业生产。
单一成分的农药相较于混配农药,防治对象和作用机制较为单一。在病虫害高发的季节通常需要多次施用才能达到防治目的。混配的农药制剂通常可以达到一次施用防治多种病虫害的作用,可以减少施药次数从而降低农药残留量,减轻农药施用对环境造成的负影响。
企业在研发混配制剂时需要明确制剂混配的目的和意义,同时注意使得混配制剂可以在农业生产上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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