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配制剂指的是含有两种或以上有效成分的农药制剂。
是由农药制剂生产工厂将各组分按比例混合后加工成某种剂型,供农药施用者直接使用。相较于单一成分的制剂,混配制剂拥有兼治,增效,减抗等多种优势。但是由于涉及到多种有效成分,不仅要考虑制剂单独特性,也要考虑两种有效成分相互间的作用。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混配制剂登记时的部分注意事项。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三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三个。
同一申请人,不允许申请有效成分种类相同、配比不同,使用范围相同的其他混配制剂登记。但有效成分配比相同、总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除外。
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名称,按通用名称拼音顺序排列;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总含量和各有效成分含量不能同时符合《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关于含量有效数字规定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单个活性较低的有效成分含量可以不符合有效数字规定。
相关阅读:
中国农药登记|哪种情况需补充农药环境试验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
关注“农药登记百分百”
获取中国农药登记合规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