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农药可以申请三元混配制剂登记?
答:《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可以申请植物源农药与化学农药的混配制剂登记吗?
答:原则上不同意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的混配制剂登记。
化学农药可以与微生物农药混配吗?
答:原则上不同意化学农药与微生物农药的混配制剂登记,除非提供的资料表明其充足的合理性。
可以申请不同微生物农药的混配制剂登记吗?
答:可以,但应提供充足的混配依据和合理性说明材料。
药肥混剂是单独规定有效成分含量梯度吗?
答:不是。药肥混剂中的肥料按农药助剂对待,登记时不对肥效情况进行评价,因此药肥混剂含量梯度与不含肥料的农药制剂的含量梯度相同,不单独规定含量梯度。
同一申请人可以申请防治对象相同,有效成分配比不同的两个混配制剂登记吗?
答:不可以。对同一申请人,不批准有效成分相同、配比不同、使用范围相同的两个混配制剂的登记;但有效成分配比相同、总含量不同的混配制剂除外,按不同含量农药制剂对待。
同一申请人,可以申请效成分配比不同、防治对象不同的两个混配制剂登记吗?
答:可以。
有效成分含量超过3个含量梯度的农药产品(含相同配比的混配制剂)应如何申请登记?
答:可按照相近原则变更有效成分含量,根据变更后的产品确定登记种类并提交相应的登记资料,含量变更时应补充以下资料:①变更有效成分含量的说明;②含量变更后的产品化学资料, 其中常温储存稳定性试验或微生物农药制剂的储存稳定性试验可使用含量变更前的试验资料;③提高有效成分含量的, 应提交急性毒性试验资料。
以上内容来源《农药登记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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