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备进行登记试验之前需要准备一定量的试验样品,并且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来登记、生产的产品与登记试验样品的产品组成、加工工艺等一致。关于登记试验用的样品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关于试验样品
提供的样品应为申请人研究成熟定型的产品,保证将来登记、生产的产品与登记试验样品的产品组成、加工工艺等一致,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样品应当已明确产品的组成成分、鉴别方法、质量控制指标和检测方法,并经产品质量检测合格。
提供的样品应满足农药登记所有试验对样品的需求;
明确了产品的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质量保证期限等,并保证试验在产品的保质期间完成。
关于样品封样
农药登记申请人在开展登记试验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提供农药试验样品及相关样品信息。省级农药检定机构查验样品相关信息后,对农药样品进行封样,并留存两份。
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者应当将封好的样品送至试验承担单位开展相关的试验,同时还应当留存一份。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登记试验时,也应当留样。
有时如果不能一次性提供试验所需的所有样品,可以分次提供样品并进行封样,这样不同批次封样的样品会有不同的封样号。同时省所建议对同一类试验(如毒理、药效),最好统一封样,即第一次封样产品化学样品、再封样毒理试验样品等等。
境外企业申请封样时需要在境内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单位进行封样,也可以由登记代理代为封样,并提供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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