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药登记中环境影响问题合集(二):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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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日

化学农药制剂登记资料要求释义中提到:当原药试验结果表明对鱼、藻、溞三种中的一种为敏感种,制剂可选择敏感种进行试验,是否可依据查询原药的毒性试验数据进行判断?

答:本释义特指依据“原药试验结果”,不能通过查询数据进行判断。无法提供该制剂产品原药来源企业的环境试验数据时,需对鱼、藻、溞分别开展试验。 

卫生用农药扩作大田农药是否还需要提交环境和毒理报告?

答:应按大田农药的登记资料要求提供资料,原已完成的试验项目仍可使用。

对于扩大使用范围的产品,是否需要补充捕食性天敌的毒性数据?

答:若扩大使用范围未涉及新的使用范围、未增加新的风险点,无需补充捕食性天敌的毒性数据,否则,应提供。 

环境风险评估中如何获得所需的原药数据?

答:应优先使用原药生产企业相关试验数据,无法从原药生产企业获取数据时,也可使用权威官方网站的查询数据并注明出处。 

农药在土壤和水-沉积物中的代谢试验可以委托哪些单位开展?

答:农药在环境中的代谢试验应委托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具有环境归趋B类试验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开展。 

母药由本企业已登记原药加工而来的以及相同产品是否可减免环境资料?

答:母药由本企业已登记原药加工而来的以及相同产品均可减免环境资料。 

农药登记试验备案阶段是否需要提交初级阶段环境风险评估结果?

答:试验备案阶段无须提供初级阶段环境风险评估结果。 

不涉及新使用范围的植物源制剂从大田扩作登记到林业需要补充环境试验资料吗?

答:该情形属已登记农药扩大使用范围,不涉及新使用范围,无须补充环境试验资料。 

哪些扩大使用范围登记情况可以认定为“没有出现新的风险点”?

答:新的风险点主要是指扩大使用范围后,药剂暴露接触的环境有益生物的种类发生了显著变化,如原来仅在室内使用的药剂扩作到大田使用、原来在保护地使用的药剂扩作到大田使用,均属于出现了新的风险点;若原来登记在水稻纹枯病上的药剂,现扩作到小麦赤霉病,暴露接触的环境有益生物种类未发生显著变化,属于未增加新的风险点,如果不是新使用范围就不需要补充捕食性天敌试验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新政策前在水稻上取得登记,现扩作至直播稻上,需要环境风险评估吗?

答:此情形下一般无须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如果属新使用范围,则需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以上内容来源《农药登记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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