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登记资料。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转让农药登记资料的,由受让方凭双方转让合同及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申请农药登记。
使用转让资料申请登记的企业(受让方),应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供资料,还应提交转让方出具的注销原登记证申请。
登记资料转让要点
转让方需在取得登记证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登记资料的转让。
新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不受农药生产资质的限制,但对于新农药以外的其他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其双方都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受让方需要是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才可以接收登记资料的转让。
一般情况下,登记资料的转让仅适用于中国境内企业或新农药研制者。
登记资料的转让需要开展全套登记资料的转让,无法开展部分登记资料的转让。
受让方拿到登记资料后需要根据2569号公告,按照农药申报流程开展重新登记。如果转让的资料不满足现行的登记资料要求,需要补充相应的试验后,才能开展重新申请。
一般重新登记的申报资料包括:产品化学资料、转让的登记资料,以及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需补充的资料(如需要的话)、双方转让合同、转让方申请注销其登记证的申请。
未过新农药 6年保护期的农药产品,按照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申请。已过新农药 6 年保护期的,申请人按照新剂型、新含量、相同农药或相似制剂等登记种类提交登记申请。
受让方拿到登记证之后,转让方的登记证会被注销。
登记资料只能转让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农药登记证无法直接转让,只能通过企业的兼并重组或51%控股集团公司内的企业等的形式,进行登记证持有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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