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资料的提交需要严格遵循中国农药登记的法规要求,但对于一些低风险农药、特定使用场景的农药等品种,则可以从产品实际的使用情况出发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本系列文章总结了当前中国农药环境影响资料的减免情形与注意事项。
第1项
下列农药可减免原药(母药)登记,但应提交原药(母药)登记所需的以加工制剂的发酵液、提取液等完成的相关产品化学试验资料,以及以制剂完成的相关毒理、环境试验资料:
① 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
② 低毒(或微毒)化学信息物质、发酵的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
③ 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农药;但氨基寡糖素、几丁聚糖、香菇多糖、葡聚烯糖、低聚糖素,仅需提交以加工制剂的发酵液、提取液等完成的原药(母药)登记所需的相关产品化学试验资料。
第2项
仅在诱捕器中使用的引诱类昆虫性信息素以及仅通过载体使用的迷向类昆虫性信息素,可减免原药(母药)的致突变和亚慢性经口毒性、环境影响试验资料,减免制剂的残留和环境影响试验资料,以及风险评估报告。
第3项
含有几丁聚糖、菇类蛋白多糖、低聚糖素、氨基寡糖素等多糖类农药在开展水生生物试验时可不分析溶液的真实浓度,但芸苔素内酯类、无机铜类产品开展水生生物试验时应开展试验溶液的真实浓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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