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申请人可以中间补充资料吗?
答:不可以。农药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依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评审相关流程,处于登记评审的农药登记资料,申请人不可以请求补充资料。没有批准登记申请的,申请人在5年内重新申请登记,需要提交全套材料重新提交申请,登记试验报告可使用副本。
未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应如何重新提交登记申请?
答:重新提交登记申请时,应按《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的登记种类提 交完整的登记资料。5年内重新提交申请的,登记试验报告可使用副本。对重新提交申请的农药产品,农药登记机构将按照规定的登记流程,依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和现行的登记评审标准,审查申请人重新提交的登记资料。
有专利保护的农药产品可以提交登记申请吗?
答:可以。申请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提交符合要求的登记申请,农药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对可能构成专利侵权的,农药登记机构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履行涉嫌专利侵权告知程序,在申请人出具不构成侵权的书面说明后,可批准该农药的登记。
曾取得正式登记但不在登记状态的农药应按哪个登记种类提交资料?
答:已登记但不在有效状态的农药产品,虽然其有效性、安全性已进行过评价,不属于新农药,但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应按新农药资料要求提交登记申请。
曾取得过临时登记的农药应按哪个登记种类提交资料?
答:临时登记时间没有超过6年的,应当按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登记申请;已超过6年的,可以按新农药以外的其他登记种类提交申请,依据产品所属的登记种类确定。
已不在登记状态的农药需要同时申请原药和制剂登记吗?
答:不需要。曾经获得登记但已不在登记状态的农药,不属于新农药,无须原药和制剂同时申请登记,也无须提供农药标准品和样品。
新含量制剂在新使用范围上申请登记应按哪个登记种类提交资料?
答:农药制剂为新含量和新使用范围制剂的,应同时满足新含量制剂和新使用范围制剂的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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