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环境影响资料不仅包括了相应的试验资料,还需涵盖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农药环境风险评估就是系统地采用科学技术及信息,在特定条件下,基于已有的环境试验资料数据,就农药有效成分进入环境中后,对生态系统产生不良效应的潜在风险和程度进行科学的评估。
那么具体在何种情况需要补充环境试验资料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呢?
哪些情况需要提供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对于化学农药制剂,情况如下:
1. 新农药、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需要提供
2. 相同产品、相似产品:不需要提供
3. 新剂型、新含量、新混配:与本企业已登记产品比较,风险不提高的不需要提供
4. 扩大使用范围:新使用范围、新使用方法需要提供
5. 扩大使用范围至小作物(用药短缺特色小宗作物名录):不需要提供
6. 使用方法变更:可能导致环境风险增加时需要提供
7. 增加使用剂量:需要提供
新使用范围方法环境影响资料要求有哪些?
➤ 新使用范围是指产品中有效成分未在申请的“作物或防治对象”上登记,其中之一为首次即为新使用范围。
➤ 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涉及新使用范围时需要按要求补充环境影响试验资料。
➤ 新的风险点是指暴露的生物种类发生显著变化。登记时减免了某些资料而申请变更的使用范围或使用方法不符合减免原则的应按要求补充环境影响资料,例如:保护地→大田、室内→室外、柑橘采收后浸果→大田喷雾。
➤ 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以及在小宗特色作物上扩作登记的化学农药,虽然不要求提交环境风险评估报告,但风险管理的尺度与化学农药登记一致,建议提交资料前对风险进行预判。
➤ 当存在不同异构体的某农药已取得登记后,其高效体在相同作物和防治对象上登记时可不按新使用范围对待。
➤ 拌种、种子包衣、浸种均按种子处理施药方式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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