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重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新要求!

中国化妆品
2020年9月2日

2020年是我国化妆品法规的重要一年,《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发布预示着我国化妆品行业将面临一次重大变革,相关二级细则法规的陆续出台也随即成为了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企业关注的焦点。作为二级法规中大家最为期盼的两个文件——《化妆品注册及备案资料规范》和《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及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已于2020年8月28日发布。

化妆品原料,是化妆品安全和行业创新发展的基础和源泉。但由于原国家局发布的《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 2011)(以下简称 “《指南》”)无分类管理,且审评尺度也未结合化妆品原料的特点进行细化,导致我国获批的化妆品新原料屈指可数。

新《规范》则基于《条例》中的原料分类管理模式,制订了系统、详实的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要求。从《规范》起草原则和思路上可以看出,我国化妆品新原料的管理将更加趋于国际化,一方面《规范》新增和填补了部分此前监管的盲区,细化了规范资料要求,同时对于一些企业高度关注的问题,如国外替代测试方法的发展与我国监管的实际之间的矛盾问题,首次给予了相应解决方案。

此外,虽然新《条例》对部分风险性较小的新原料由行政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但在安全性方面并没有放松要求,由此次《规范》可以发现,其对新原料申请注册与办理备案时提交的资料要求是一致的。而与现行法规相比,《规范》也设置了部分较原注册制更为严格的要求,未来申报资料的准备或将成为新原料投放市场前要跨越的首要门槛。

重点一 5+5模式:注重较高风险原料备案管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发布以来,基于风险管理思路的分类管理成为化妆品原料企业的关注焦点,《条例》明确,除对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5种高风险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外,对其他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然而在此次《规范》中,又新增了“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止汗”5种在备案类管理的原料中相对风险较高的原料,并规定其安全性资料要求与需注册的新原料要求一致,即需额外开展致畸试验、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毒代代谢及动力学试验,鉴于后两项测试的费用高、周期长,因此相关功能原料在备案时,其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也将大幅度提高。

原料功能

申报方式

毒理学试验特殊要求

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

注册

需额外开展以下试验:

1.致畸试验

2.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3.毒代代谢及动力学试验(单一成分纯度<80%的植物原料不需提交该项试验)

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止汗

备案

其他

备案

不需额外开展上述试验

此外,《规范》也明确指出,由于一种化妆品新原料可能具有多种功能,为避免化妆品备案人将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新原料进行备案,规定备案人在提交新原料备案时需承诺备案的新原料不具有上述功能,如一种原料存在多种功能时,即需要选择最严格的申报方式进行。

重点二 要求落地:用户权限开通需更多资质文件

在本次《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注册备案的用户权限进行了全新描述,而此次新原料的《规范》中明确,申报企业如已具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的用户权限,且与申报新原料时的角色一致,可直接使用该用户权限。否则应参照《化妆品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相关要求,首先开通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用户权限,其中第(二)项资料“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体系概述”无需提交。

根据上述要求,瑞欧总结新原料用户权限开通将涉及以下4项资料:

(一)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及相关材料;

(二)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

(三)境内责任人信息表及相关材料;

(四)境内责任人授权和承诺书;

上述资料要求中,无论是新增要求注册人/备案人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概述,以及在第一项资料注册人/备案人信息表及相关材料中,同时要求企业上传质量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这些要求无疑对化妆品原料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重点三 千呼万唤:测试要求更为具体,替代方法有条件接受

对于化妆品新原料的毒理学测试,此前法规虽然明确了毒理学测试节点,但一直没有明确相应资质要求,而此次《规范》首次明确了这一要求,并同时对测试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测试项目

 

资质要求

备注

理化、微生物检验

 

1. 由注册人或备案人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

2. 如果自行开展检验,应提供自我声明保证结果的真实客观。

毒理学测试

 

1. CMA

2. CNAS

3. 国际通行的GCP或GLP

 

功能评价

防腐、防晒、祛斑美白新功能评价报告

1. CMA

2. CNAS

3. 国际通行的GCP或GLP

 

防腐、防晒、祛斑美白和新功能之外的功能评价

1. 由注册人或备案人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承担。

2. 如果自行开展检验,应提供自我声明保证结果的真实客观。

 

测试项目

 

方法要求

备注

理化、微生物检验

 

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国家标准

需按此顺序优先采用。

毒理学测试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1. 如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未收录的方法应按照国际通行的方法或国家标准等方法进行检验;

2. 如采用方法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方法不一致,应提供两种方法所得结果一致的证明资料

功能评价

人体试验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

 

其他

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3. 国家标准

需按此顺序优先采用。

目前,虽然我国一直在积极推动化妆品替代试验研究与验证体系的建设,但由于对替代方法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仅有6个替代方法已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面对这一实际情况,其他替代方法是否可以在申报中使用,一直备受国外企业关注。而本次《规范》则首次都给出了相应解决方案,即有条件接受替代方法的试验数据

条件一:《规范》规定,如应用动物替代方法的,应结合原料的结构特点、特定的毒理学终点选择合适的整合测试和评估方法(IATA)评价新原料的毒性。

条件二:若应用的毒理学试验方法未收录于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需确保该方法为国际权威替代方法验证机构已收录的方法。同时提交该毒理学试验方法与我国现行方法所得结果一致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提交:

- 关于该项毒理学试验方法与我国现行毒理学试验方法对比研究的公开发表的、非综述性质的相关研究型论文或科学著作;

- 或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实验室管理实验室(GLP)出具的试验报告。

同时,证明资料应包括该项试验方法研究过程简述、不少于10种受试物的对比研究数据、结果分析、结论及原文等内容。

此外,《规范》也明确指出,毒理学试验资料可以是申请人的试验资料、科学文献资料和国内外政府官方网站、国际组织网站发布的内容。但同时强调引用科学文献/法规资料的内容作为申报资料项目的或提供新原料安全评价资料豁免依据的,应与申报的新原料具有逻辑关联,即对于原料来源、使用目的、使用规格、适用或使用范围、安全使用等限制条件应与申报的新原料一致。

重点四 喜忧参半:功效试验要求明确,稳定性试验要求偏高

此前《条例》出台,针对成品的功效要求已然备受关注,而此次关于新原料申报的功效实验要求,《规范》也根据不同功能原料特点及风险等级予以了明确。

比如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止汗功能的新原料应至少提交体外试验、动物实验、人体试验资料中的一项功能试验资料,并阐明新原料具有申报功能的机制。其他功能的新原料则除了以上三类试验资料外,还可选择通过科学文献/法规资料证明原料功效性。

关于新原料的稳定性要求,虽然瑞欧团队此前在《条例》出台时,就已注意到这一新增要求并提醒相关企业关注,但此次细则出台,还是让不少企业直呼要求偏高。根据《规范》,新原料的稳定性相关资料,包括新原料的稳定性试验资料、保质期、储存条件等。其中稳定性试验应根据原料的特性设计,一般包括破坏性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保存试验:

-破坏性试验

至少1批原料在高温(如60℃)、低温(如-20℃)、高湿(如90%±5% RH)或强光照射保存条件下,保存期10天的稳定性试验数据。可根据原料的特性改变上述参数的设置条件。

-加速试验

3批原料在40℃±2℃、75%RH±5%RH保存条件下,保存期至少6个月的稳定性试验数据。

-长期保存试验

3批原料在25℃±2℃、60%RH±10%RH保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的稳定性试验数据。

其中,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止汗功能的新原料、纳米原料及生物技术来源原料在注册或备案时,应提供破坏性试验、加速试验和至少一年的长期保存试验的数据、结果、结论等相关资料,并根据稳定性试验确定原料的储存条件和保质期,在3年监测期内逐年补充提供其余的3批规模化生产原料的长期保存试验资料。

其他新原料在注册或备案时应提供破坏性试验和加速试验的数据、结果、结论,确定原料的储存条件和保质期,在3年监测期内应提供最初通过生产验证的3批规模化生产原料的长期保存试验资料。 

重点五 填补缺口:新增纳米及生物技术来源原料资料要求

纳米原料粒径较小,能够穿过生物膜屏障,微量可进入血液,并可能引起细胞DNA损伤和凋亡,因此与常规化妆品原料存在巨大差异,欧盟和美国对纳米材料的安全性非常重视,均有发布相关法规或指导文件进行严格监管。但我国却一直处于监管盲区。

考虑到纳米原料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并填补此前的监管缺口,此次《规范》明确了对纳米原料的监管要求,首次参考欧盟法规,给出了纳米原料的定义,并对其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安全评价资料等提出了具体资料要求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生物技术(包括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发酵工程、酶工程和蛋白质工程)来源的原料越来越多,这些原料如某些寡肽、多肽等可能具有药品(如生长因子)所属的生物活性,风险性较高,因此此次《规范》也增加了对该部分原料的相关要求,在研制报告、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标准、安全评价资料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

就毒理学测试而言,纳米原料和生物技术来源的原料也均有额外新增要求:

原料类型

作用部位

额外试验要求

纳米原料

拟用于皮肤部位的

皮肤吸收或透皮吸收试验;

吸入毒性试验(如有可能吸入暴露的)

生物技术来源的寡肽、多肽、蛋白质类原料

拟用于皮肤部位的

皮肤吸收/透皮吸收试验;

免疫原性/毒性试验。

除此之外,《规范》还基于新条例及《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对监测期内监测报告和突发情况报告的资料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综上来看,《规范》是中国在化妆品原料管理方面向着更先进管理模式迈出的坚实一步,结合中国未来的行业发展方向对于“中国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时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资料”这一问题给出了回答。诚然,今后低风险的化妆品新原料有了更便捷的上市通道,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管理流程的缩短并不意味着对原料安全性的放宽,原料企业必须基于自身产品情况开展与之相适应的基础研究,合理评估产品在化妆品中使用的风险。而监测期这一概念的提出,更是使得产品安全与市场销售之间紧密相联。

此次《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与备案资料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16日。官方接收意见反馈表的电子邮箱为hzppjzx@nifdc.or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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