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3日,东盟各国签署《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协定》(Agreement on the ASEAN Harmonised Cosmetic Regulatory Scheme, AHCRS),文件中包含《东盟化妆品指令》(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ACD)。
《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协定》与《东盟化妆品指令》旨在确保在东盟销售的化妆品的安全、质量和功效,同时消除成员国化妆品贸易限制。
2008年1月1日起,东盟各国全面实施《东盟化妆品指令》。
在《东盟化妆品指令》中,规定了原料的禁用、限用和准用清单,同时还提出了化妆品的分类、标签、宣称、产品通报(notification)和产品信息文件 (PIF) 的具体要求。
目前东盟化妆品并未实现产品的统一监管,产品在每一个国家上市前仍需要在东盟各国单独完成产品通报,具体的监管也由各国的化妆品管理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