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后,许多化妆品原料企业都在焦灼地等待新原料申报资料的细则要求,以便尽早着手准备,赶上新原料备案的首班车。
昨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终于发布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消息的成埃落定一方面意味着众多原料企业的低风险原料备案要求终于得到确认,另一方面是企业需要面对繁杂的,无法识别重点的新原料申报的资料要求。
因此瑞欧科技的化妆品技术团队在第一时间研读了资料要求,并汇总了以下重点内容,望能够借此提纲挈领,帮助企业对新规有快速和清晰的认识。
总体而言,新规基本延续了此前征求意见稿的大部分内容,除在毒理学试验方面有重要调整,其他方面均为微调,而在微调的层面,主要是放开了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相对严格的地方,给不同原料的申报以及实操层面提供弹性空间。
一、进口原料重大利好,毒理学试验豁免有新突破
应该说毒理学测试要求的设置一方面关乎原料安全风险的监控(监管层),一方面关乎企业的合规成本的高低(企业层),在申报中占据核心地位。此前根据中国对于毒理学测试要求的节点设置,对于在国外拥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仅对低风险原料开放豁免的情况,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尽管对于较高风险原料开放部分测试的豁免,也是在增加长期人体安全试验(不少于1年)的要求基础上,应该说对于很多原料企业,并不能真正充分享受毒理学试验的豁免。
而此次新规落地,对于拥有3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无论是高风险原料还是低风险原料均能享受毒理学测试要求的豁免,这在很大程度上,将会降低国外已有较多年安全使用历史的原料的合规成本,加速国外已使用化妆品原料进入中国。
分类 | 分类描述 | 毒理学试验项目 |
具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新原料 | 不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原料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应当提交上述第1~6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 1.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2.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3.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4.皮肤光毒性试验(有紫外吸收需要); 5.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有紫外吸收需要); 6.致突变试验; 7.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 8.致畸试验; 9.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10.吸入毒性试验(有吸入暴露时需要); 11.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 12.其他。 |
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且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该原料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应当提交上述第1~7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
二、国内外首次使用新原料进一步分类,风险管理松紧有度
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国首次提出对于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需从严管理(即需要提交全套的毒理学测试数据),这一新规定的提出,应该说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此前新原料的风险分类仅从原料使用目的上进行区分的漏洞,但是也在行业内引起了激烈讨论,究其原因,是因为一刀切的分类方式,会使各种各样的新研发的原料面临极高的准入要求和合规成本。
而此次正式稿落地,同时也看到对于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做了进一步细致的划分,真正实现基于风险管理的理念,松紧有度,合理恰当。同时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原料,如纳米原料,其风险的本身来源于其粒径较小,能够穿过生物膜屏障,微量可进入血液,并可能引起细胞DNA损伤和凋亡,与常规化妆品原料存在巨大差异,因此无论是否为国内外首次使用,都需采用从严管理的要求。
分类 | 分类描述 | 毒理学试验项目 |
纳米新原料 | 纳米新原料应当提供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还应当提供各项毒理学试验方法适用于纳米原料检测的适用性说明。对拟用于皮肤部位的纳米新原料,还应当提供皮肤吸收/透皮吸收试验资料;对于有可能吸入暴露的纳米新原料,还应当同时提供吸入毒性试验资料 | 1.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 2.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 3.皮肤变态反应试验; 4.皮肤光毒性试验(有紫外吸收需要); 5.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有紫外吸收需要); 6.致突变试验; 7.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 8.致畸试验; 9.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 10.吸入毒性试验(有吸入暴露时需要); 11.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 12.其他。 |
国内外首次使用新原料 | 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寡肽、多肽、蛋白质类新原料,应当提供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还应当同时提交皮肤吸收/透皮试验和免疫毒性试验资料 | |
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有健康危害效应(不包括局部毒性)的新原料,应当提供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还应当提交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资料 | ||
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以及其他国内外首次使用的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化妆品新原料,应当提交上述第1~12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 ||
国内外首次使用的,不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应当提交上述第1~7项毒理学试验资料 |
三、 动物实验替代方法要求微调,可能进一步提升操作空间
动物实验替代方法的接受问题,一直是国外企业关注的核心问题,应该说此前征求意见稿释放有条件接受动物测试的信号后,已让许多人激动不已,但是随着对法规要求的进一步了解,也有不少后知后觉的企业反馈“看着容易实操难”,而原因就是需要同时提交该测试方法与我国传统毒理学测试所得结果一致的证明资料,即不少于10种受试物的对比研究数据。
此次正式稿发布,其中的要求虽然大致相同,但也注意到一个细节性的变化。
动物替代方法要求 | 使用动物替代方法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应当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特定的毒理学终点选择合适的整合测试和评估方法(IATA)评价新原料的毒性。应用的动物替代试验方法尚未收录于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该项替代试验方法应当为国际权威替代方法验证机构已收录的方法,且应当同时提交该方法能准确预测该毒理学终点的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应当包括该项替代试验方法研究过程简述和不少于10种已知毒性受试物的研究数据、结果分析、研究结论等内容。 |
即新规的资料要求,不再是提交10种受试物的对比研究数据,而是用10种已知毒性受试物的研究数据,说明该方法是否能准确预测该毒理学终点。这一变化要求很可能能够进一步提升使用替代方法的可操作性。
四、测试资质/方法进一步明确,理化微生物要求回归
除毒理学试验外,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提出要求理化、微生物实验需要在具有CMA/CNAS/GCP/GLP资质的实验室进行。这一要求的提出,企业的讨论和意见也是比较多的,主要是实际操作上,原料申报涉及的理化项目较多,而且很多情况下,原料企业在研发或内部的原料研究阶段,已自行完成相关测试,重复测试将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更为重要的是,在测试方法方面,化妆品相关法规也未有健全的测试方法或指导原则。所以,终版《规定》人性化地取消了对于理化、微生物报告的实验室资质要求。但在测试方法的选择上,建议仍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药典》中的标准方法为首选(如有的话),使用自行开发试验方法的,需要提交方法适用性和可靠性相关资料。
测试项目 | 实验室资质要求 | 测试方法要求 | |
理化、微生物测试 | 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药典》>国家/国际通行方法>自行开发方法 | |
毒理学测试 | CMA/CNAS/GCP/GLP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国家/国际通行方法 | |
功能测试 | 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 | CMA/CNAS/GCP/GLP |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药典》>国家/国际通行方法>自行开发方法 |
防腐、防晒、祛斑美白和防脱发之外的功能 | 自行开展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检测机构 |
五、继续推行5+5模式,较高风险原料调整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原料的分类管理已经明确,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5种高风险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低风险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不过根据此前《规范》(征求意见稿),新增了5类较高风险原料,并对其毒理学资料提出了较高要求。
此次正式稿发布,瑞欧注意到5类较高风险原料发生了微调,由“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抗皱除外)、去屑、止汗”变更为“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抗皱除外)、去屑、除臭”,目前这一变更还未有相关说明,但考虑到除臭剂和止汗剂本身的作用机理的不同,这一变更是否意味着需要通过作用机理进一步鉴别原料是否属于较高风险原料,还有待官方的进一步释义。
六、新原料包装要完整,留样提供需及时
本次新规,瑞欧的化妆品技术团队注意到在新原料申报中一直没有多少存在感的样品,新增了一条相关要求,即要求新原料样品应当有完整的包装和标签,标签应当包括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或境内责任人名称、原料的中文名称、INCI名称、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贮存条件等信息。且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留存新原料样品,如技术审评过程中需查看样品时,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样品。
瑞欧提醒您
距离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实施还有不到2个月的时间,此前化妆品成品注册/备案检验过程中均要求留有封样,以备特殊情况或者技术审核查验。未来新原料企业也要注重样品管理,应对上市后监管或技术评审的查验要求。总体来说,此次正式稿落地,除上述分享外,新规在许多细节和用词上,还是有许多值得反复推敲和研读的地方的,欢迎相关企业前来咨询交流,瑞欧将与您一起迎接新规、助力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