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25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正式发布(附官方解答)

新原料注册备案
2025年2月11日

2025年2月9日,中检院发布关于更新《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的通知,正式更新了《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替代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中检院还同步发布了《化妆品〈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2025年2月发布版)问答》。

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原料使用信息

根据《问答》信息,2025年2月发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在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2234种原料4415条使用量信息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备案有效化妆品中原料信息进行梳理分析,更新为3608种原料7672条使用量信息,并增加了体毛、指(趾)甲等作用部位。

在2024年11月15日,中检院曾发布《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再版征求意见稿)》及其修订说明。该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征求意见稿中包含的原料个数为3578个,使用量信息为5240条。见:《新增1344个!〈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再版征求意见》

各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原料使用信息收录情况

各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原料使用信息收录情况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与2024年11月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具体的原料使用量信息数量有了大幅增加。

眼部使用信息

瑞欧科技做了一些简单统计,以“眼部”为搜索词检索文档,2025年2月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共返回2172条信息,11月15日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和4月30日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均返回453条信息。

按照《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说明信息,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此次眼部使用信息数量的大量增加,将有利于减少眼部产品评估的数据缺口。

各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眼部使用信息收录情况

各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眼部使用信息收录情况

2025年2月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新增眼部使用信息举例

2025年2月版《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新增眼部使用信息举例

官方问答

一、2025年2月发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更新了哪些内容?

2025年2月发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以下简称《原料信息》),在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2234种原料4415条使用量信息的基础上,对我国注册备案有效化妆品中原料信息进行梳理分析,更新为3608种原料7672条使用量信息,并增加了体毛、指(趾)甲等作用部位,同时还优化了参照使用原则。

二、如何认识《原料信息》?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文件要求,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真实性、科学性负责。本《原料信息》是对我国注册备案有效化妆品中已使用原料使用信息的客观收录,未组织对所列原料的安全性进行系统评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使用相关原料信息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三、《原料信息》的参照使用原则有哪些?

《原料信息》的参照使用原则如下:

1.相同作用部位的同一原料,若只有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使用。

2.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可按照全身、躯干部位、面部(含颈部)、手足、头部、头发、口唇、眼部、指(趾)甲的顺序,后面作用部位可参照前面作用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但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其中,口唇、眼部不可参照手足、头部、头发的原料使用量;体毛仅可参照全身或躯干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和头发,可参照头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和/或口唇,可参照面部(含颈部)的原料使用量,作用部位包括眼部时,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对于其他同时用于多个作用部位产品的原料使用量,选择使用相同使用方法的上一级作用部位的使用量。

四、应当如何正确使用原料使用信息?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结合产品使用方法和作用部位,正确使用原料使用量。为便于行业更好应用《原料信息》,给出以下几个代表性实例:

1.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手、足”的淋洗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躯干部位”或“全身”的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躯干部位”或“全身”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

2.作用部位同时为“头部”“头发”的淋洗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头部”的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头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手、足”或“面部(含颈部)”或“躯干部位”或“全身”的驻留类或淋洗类产品原料使用量。

3.作用部位同时为“面部(含颈部)”“眼部”“口唇”的驻留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用于“面部(含颈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用于“躯干部位”或“全身”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需注意的是,《原料信息》若无该原料用于眼部的驻留类产品原料使用量,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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