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罐式车辆,大家应该都不陌生,庞大的车身和未知的危险运输物。
在路上行驶时都会望而却步,其实,罐式车辆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危险,现在它们想上路,需要通过车辆及罐体的严格检查制度,还需要层层筛选出适合用罐体运输的危险品。
今天就跟大家聊聊,在当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出炉的背景下,企业该如何合规检验罐式车辆及罐体,及危险品如何选择相对应的罐体运输,才能大概率保证运输安全。
检验制度
根据最新出来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于常压罐式车辆的检验制度进行了明确。
《办法》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
这个条款里面涵盖了许多内容:
针对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需要依据国家行业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出具合格证书才可出厂使用;
规范了目前检验合格证书涉及的内容概述,并详细说明了证书的内容要求;
目前针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及检验业务规则是之后由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指定发布的,是有明确名录范围的。
问:在检验日期内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如果要进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是不是还需要在改造或维修后再次检验?
答:是的!
根据《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所以,即使处于正常检验日期内,如果车辆罐体经过重大维修或者改造过的,都需要再次进行检验,通过检验合格才可重新使用。
问:那是不是罐车是否只要在第一次使用前进行检查就可以了?合格后后面使用都不用再检查了?
答:当然不是,针对重复使用的罐车,仍需要进行使用前的检查。
根据目前最新出来的国标
GB18564.1-2019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 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重复使用的罐车需要在使用前进行检查,检查应包括外观检查、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及随车防护用具检查。
检查清单
根据标准外观检查的要求包括:
罐体标志、标识、铭牌等应清晰、完整、齐全;
罐体外表面应无裂纹、局部变形、机械损伤、油漆脱落等情况;
各密封面应无泄漏痕迹;
扶梯、操作平台、防护装置等应无缺损等情况。
而对于安全附件、仪表和装卸附件及随车防护用具检查主要包括:
罐体配置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罐体配置的仪表应齐全、完好;
装卸附件应齐全、完好;
随车防护用具、检查和维护保养、维修等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应配备齐全、完好。
罐体内的危险品
在办法发布之前,一种危险品只能用一种罐体来运输,也就是之前说的“一品一罐”。
但现在随着JT/T 617的发布及实施,“一罐多品”也变得可行了。
针对罐体的选择大家可以参考JT/T 617.3-2018 表A.1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2)列。
该列注明了一些危险货物可以选用罐式车辆进行运输,并且用罐体代码来表示,所以企业可以根据自己实际的危险货物UN号,通过查表就可以直观地发现是否对应危险货物有罐体代码。
如果有,说明该危险货物可以用罐式车辆运输。
如果没有,那很遗憾,表示目前该物质还不适用罐式车辆运输。
针对这个罐体代码含义大家可以查看JT/T 617.4-2018下第6.5.1节来直接得到其具体表示的意思,见下表:
瑞欧建议
1. 对于罐体的选择别忘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3)列 — 特殊规定,有些罐体在运输对应危险货物时还有一些特殊要求,而这些特殊要求是要在运输前优先满足的,企业可千万不要忽视这个重要的信息哦。具体特殊规定可以参考JT/T 617.4-2018 附录F。
特殊规定解读可查看:危货道路运输法规解读系列:(三)特殊规定豁免制度
2. 针对特定危险货物,除了去选择JT/T617.3-2018表A.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2)列罐体代码所表示的罐体外,还可以按照层级递增关系选择具有更高安全水平的罐体。
举个例子,原先对应介质的罐体代码为L4BN,那企业可以选择其他安全系数更高的罐体代码对应的罐体来盛装该介质,比如L4BH, L4DH, L10BH等这些对应的罐体。
这样能够保证运输更加安全合规。只有相关企业合规运输,相关人员安全规范操作,才能让我们慢慢不那么惧怕危险品,从而在路程中,也不会对危货运输车“避而远之”。
作者:金少华 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为原创内容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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