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货运输法规解读系列(一):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运输
2019年12月13日

在前不久发布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官方对符合要求的例外数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载运包件数不超 1000 个)提出了“ 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这样明确又令人振奋的监管要求。

这一期,将详细介绍《办法》 及 JT/T 617 – 2018 中关于例外数量的具体内容。

什么是例外数量?

本质上讲,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都是对运量比较小、危险性比较低的货物的一种放松部分监管要求的豁免形式。

对于例外数量来说,需要在意并且必须遵守的规矩如下:

  • 对例外数量的规定(JT/T 617.3 – 2018)

  • 对各参与方的培训要求(JT/T 617.1 - 2018)

  • 对货物危险性的正确分类(JT/T 617.2 - 2018)

  • 所用包装要起到保护货物,防控风险的作用(JT/T 617.4 – 2018 4.1.1、4.1.2、4.1.4、4.1.7)

如何判断产品是否可以走例外数量?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对于在我国国内进行危货道路运输,可以直接查询“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JT/T 617.3 - 2018)

此表中,要注意查看7b列,如果7b列写的是E0,那么就表示这种货物无论如何都是不可以走例外数量的,比如上图中的UN 1060。

那换句话说,如果7b列写的是E1,E2,E3,E4,E5,比如上图的UN 1058,那么你的货物在符合一定要求的条件下,可以例外数量豁免。

例外数量的“量”如何规定?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以 UN 1058 为例,例外数量的E1表示:

对于UN 1058这种货物,要求每件内容器所装的货物要≤30mL/g,同时,每件外容器装的货物要≤1000mL/g。

如果说E编码不同的货物但是需要包装在一起的情况,那内外数量限制以哪个为准?

按照最严格的的那个要求来执行即可。

比如E1碰到E5,那么要严格按照E5的要求,内容器装货≤1mL/g,外容器装货≤300mL/g,这样的装载量才是合规的。

包装有什么特殊要求?

  • 必须使用三层包装(内包装、中间包装、外包装),每种型号的包装,都要经过相应的测试(JT/T 617.3 – 2018 8.2、8.3)

  • 准备运输的完整包件,必须至少经过跌落测试和堆码测试(JT/T 617.3 – 2018 8.3)

包装上的标记有什么特殊要求?

例外数量危险货物

图片上的红色大E,就是包件上必须要贴的标记,要确保阴影线和大E的符号放在白色或反差底色上,尺寸必须大于等于100mm×100mm。

同时要注意,第一行星星处,要写上包件内所有例外货物的危险类别,第二行星星处,要写上收/发货人信息(JT/T 617.3 – 2018 8.4)

除了上述介绍到的内容外,还有一下几点需要注意:

  • 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 (JT / T 617) 的包装要求,而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要随车携带这份书面声明

  •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 每个运输单元所装载包件要≤1000个

  • 例外数量是可以使用集合包装的,与危货/非危货集合包装都可以

  • 例外数量也可以与其他危货/非危货混合装载

以上是关于例外数量的解读内容,后续瑞欧将持续推出危货运输中各参与方相应职责系列文章,请大家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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