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上海市连续三年开展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检查工作后,江苏省也紧跟步伐加强了地方监管力度。近日,江苏省南通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所在辖区内相关企业下发《关于开展新化学物质生产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要求企业首先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检查表如下:
南通市新化学物质企业自查、检查表
企业名称(盖章): 行业分类: 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地址: 经纬度: 新化学物质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检查事项 |
自查情况 |
负责人 |
1 |
新化学物质相关环保制度、机构岗位以及登记新化学物质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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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的活动记录,以及新化学物质仓储出入库记录或者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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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三同时”验收的批复、排污许可证等批准文件或者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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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过程中的废气除尘收集、污水处理等环保处理设备的状态和运行方式是否与监管通知或者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风险控制措施中的要求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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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设备的清洗工作(包括清洗废液的收集、收集废液的处理等)是否按照登记证风险控制措施的要求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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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人防护设备的配备、储存、检维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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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化学物质从业人员进行法规、风险防护、应急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情况,并查阅相关培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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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培训演练情况和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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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环保应急设备或物资,如气体或液体泄漏侦测器、堵漏、收集器材、吸收剂或者中和剂等配备、储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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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是否按照规范的要求设置合格适用的紧急疏散通道、事故应急池、防护围堰、地面防渗,以及其他应急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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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含申报物质的废物及废弃包装物、废液等按照危险废物是否进行申报,贮存、标签、处置是否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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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环境排放进行监测或者估测的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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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新化学物质生产者是否了解其下游所有加工使用者的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能力,以及向其下游所有加工使用者提供新化学物质风险控制措施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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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3月17日,生态环境部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发布的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中的内容,明确指出对于新化学物质应报未报、未妥善履行申报后义务等行为将加强行政执法力度,对于违规企业,将采取行政处罚。
由此看来,南通将不会是个例,各地将会陆续采取行动。
序号 |
事项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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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
第一责任层级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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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对不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 |
126 |
对未及时提交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更新信息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及时提交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更新信息的;(二)未按规定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或者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的;(三)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四)未按规定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的。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国务院主管部门 |
127 |
对未取得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 |
128 |
对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1.《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设区的市 |
瑞欧科技提醒广大企业,生产或进口前请核查所涉及物质是否属于新化学物质,若不属于可豁免类别,需要在完成相应申报或备案后方可进行生产或进口。其次,新化学物质申报企业的责任义务并非在取得登记证后就终止了,申报后义务的履行也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瑞欧科技梳理的主要申报类型所需应对的申报后义务,请广大企业引起重视。
申报类型/管理类别 |
申报后义务 |
常规申报 (一般类) |
1. 执行登记证中载明的风险管理措施; 2. 处置废弃物质时,按照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规定进行; 3. 评估加工使用者的风险控制能力,不将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 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4. 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措施,MSDS,分类结果等相关信息; 5. 发现新的物质危害特性时,及时向SCC递交该信息
7. 登记证持有人保存申报材料及相关活动信息十年以上; |
常规申报 (危险类) |
除了上述的1-7项以外,还需要: 8. 每年的2月1日前向SCC递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
常规申报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 |
除了上述的1-9项,还需要: 10. 每次向不同的加工使用者转移物质超过10kg以上时,向SCC递交转移信息; 11. 每年2月1号前向SCC递交本年度的生产或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的准备情况; 12. 在变更物质登记用途时,需进行重新申报。 |
简易申报 |
1. 每年的2月1日前向SCC递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2. 登记证持有人保存申报材料及相关活动信息十年以上。 |
如果您有关于中国新化学物质申报的任何问题,请联系瑞欧庄欢欢女士:
电话:0571-87007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