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该公告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以下公告及相关附件将同步废止:
• 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85号《关于发布
• 2016年第86号《关于将六溴环十二烷增列至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
• 《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0〕1453号)。
那么,此次新版《目录》的发布,相比旧版《目录》而言会有哪些变化呢?对此,瑞欧科技结合自身丰富的合规经验,就企业关心的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1、问:2014年发布的《目录》全称为《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而近日刚发布的新版《目录》全称为《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应当如何理解?
答:公告中对“严格限制的化学品”作出明确的定义:是指因损害健康和环境而被禁止使用,但经授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仍可使用的化学品。也就是说,新版《目录》中的化学品仅在特殊允许用途下使用时,才可作出进出口申请,否则是禁止进出口的。对此,《目录》也对每种化学品的允许用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2、问:近年来,企业对于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管控范围一直都十分关心,那么新版《目录》对管控的化学品在数量作出了哪些调整呢?
答:新版《目录》的发布,主要以三大公约中的管控化学品为依据,即《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及相关修正案、《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新版《目录》从原来的162种化学品调整至10种,且都限定了允许用途,这10种化学品及其允许用途均来自上述公约。而未列入新版《目录》的化学品如果没有特殊规定,在进出口时将不再需要向环保部固管中心作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的相关申请。
3、问:公告指出,“凡进口或出口上述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那么企业今后在进行新版《目录》内化学品的进出口时还需要办理登记证吗?
答:新版《目录》施行后,企业若需要进出口《目录》内化学品,不再需要办理有毒化学品登记证,仅需提交公告附件中要求的相关材料。如公告附件2明确指出,如要进口“多氯三联苯”的,“应依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事先取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4、问:放行通知单办理时限及有效期?
答:(1)进口登记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并将于登记决定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进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2)出口登记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履行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结果将于登记决定做出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出口放行单有效期为6个月。
新版《目录》的发布,虽然减少了企业对于部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方面的合规工作,减轻了不少负担,但同时却也进一步契合了三大公约的落实与实施,对有关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限制更加严格,对某些用途的化学品可以说是颁布了禁令,未来也可能会有新的禁令出台。
对此,瑞欧科技提醒广大企业,若有进出口物质在此名录内的,应尽早做好申请工作。同时,瑞欧科技也会及时跟踪环保部等相关部门在有毒化学品方面的政策制定,帮助企业更好地做好合规应对,降低风险。如果您有任何相关的问题,烦请联系瑞欧科技EHS咨询部梁女士,0571-87007532,liangdan@reach24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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