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且相关规定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
凡进口或出口以下名录所列有毒化学品的,应按本公告及附件规定向生态环境部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凭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具体发布内容如下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决定》(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的决定》(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的决定》(2016年4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28号)及《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环管〔1994〕140号)和国家税则税目、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现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3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年)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相关阅读:
生态环境部:2023年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第2批!名单公布
生态环境部通知!事关重点行业碳核算与核查工作,或利于企业应对CBAM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系列标准即将修订!提前预览变化
▼▼
关注“瑞欧科技”
获取更多全球化学品合规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