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工信部在官网上对《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征求意见,时间截至4月20日。
这是自2020年以来工信部对此名录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第一次是在2020年1月份。
什么是监控化学品?
监控化学品主要分四类,包括其纯品和不同浓度的工业品:
第一类: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
第二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
第三类: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第四类: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由来
中国作为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简称OPCW)的缔约国之一,一直致力于切实维护和加强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权威和有效性。
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监控化学品领域依法行政,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义务,制定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
国内对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进行严格管控,尤其是第一类,适用的法规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
此次《名录》的修订,主要是基于2019年11月底在荷兰海牙举行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第二十四届缔约国大会。
大会批准了对《关于化学品附件》的修改,并且修改内容将于2020年6月7日对全部缔约国生效。
所以,据此推测,《名录》修订稿最晚会于今年6月7日前发布并实施。
与现行名录比对
比对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版本后,小编在这里主要罗列两个比较大的变化:
第一个是排版方面采用列表的形式,更显得干净清晰;
另一个是内容上,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变化,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增加了4个类别,其中具体示例了8个列明CAS号的监控化学品,具体如下:
01
(9)N-{1-[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胺基]亚烷基(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 -P-烷基(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氟膦酰胺和相应的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02
(10)N-[1-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胺基]亚烷基(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氨基氟磷酸烷(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和相应的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
例如:
03
(11)[双(二乙胺基)亚甲基]甲氟膦酰胺
(2387496-14-0)
04
(12)氨基甲酸酯类(二甲胺基甲酸吡啶酯类季铵盐和双季铵盐)
二甲胺基甲酸吡啶酯类季铵盐:
1-[N,N-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N-(n-羟基,氰基,乙酰氧基)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n-[N-(3-二甲胺基甲酰氧基-α-皮考啉基)-N,N-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二溴癸铵盐(n=1-8)
例如:
二甲胺基甲酸吡啶酯类的双季铵盐:
1,n-双[N-(3-二甲基胺基甲酰氧基-α-皮考啉基)-N,N-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2,(n-1)-二酮]二溴烷铵盐(n=2-12)
例如:
备注:列表编号与《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一致,右侧编号为化学文摘社登记号(CAS号)
与第一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比对
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第一次相比,排版上基本一致,从内容上来看,最主要的一个改动就是上述表单上增加的第一类监控化学品4个类别的定义和化学品名称有所变化,但是CAS号均保持一致。
考虑到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第一类监控化学品,同时结合瑞欧在企业日常咨询中碰到过比较多的新增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小编特此梳理了这两个类别的全环节合规要点,供企业参考。
第一类和新增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全环节合规要点梳理
由于此次修订征求意见最大的变化是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增加,如果有企业涉及到上述拟新增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或进出口等活动,必须引起重视,时刻跟踪名录的发布动态。
这些化学品一旦被列为第一类监控化学品,那么相关企业就要应对一些行政许可措施,严重的甚至有可能面临关停整顿的风险。
小编再次提醒相关企业,《名录》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0年4月20日,若企业有相关意见或建议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工信部,同时,请及时留意此办法的后续发布动态。
如果企业有监控化学品相关的疑问,欢迎随时咨询。扫描下方合规小助手,解答您的所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