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交通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及限量瓶装氟利昂类制冷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在解决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及限量瓶装氟利昂类制冷气体道路运输不便的问题上取得了良好成效,进一步深化了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的宗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及限量瓶装氟利昂类制冷气体道路运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运【2021】4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中液氦(UN 1963)和氟利昂类制冷气体(UN1018、 UN3159、UN3337、UN3340和UN1078),在包装及运输数量符合相关条件时,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豁免其关于运输企业资质、专用车辆和从业人员资格等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要求。
其中针对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采用如下豁免规定要求:
如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中液氦(UN 1963)装在工作压力小于0.1兆帕的双层容器中,并且至少有一个泄压装置,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液氦净充装质量不超过500千克的,在道路运输环节按照普通货物进行管理
而针对氟利昂类制冷气体在道路运输时的豁免条件,如下表格所示:
产品种类(制冷剂编号) |
运输包装 |
运输数量 |
R22(UN 1018)
R134a (UN 3159)
R404A (UN 3337)
R407C (UN 3340)
R410A、R417A、R507A (UN1078) |
使用符合《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非重复充装焊接气瓶 |
单个气瓶公称容积不超过22.3升,每个运输单元所运输的制冷气体净充装质量不超过500千克 |
交通部在发布这个《通知》时,同时也配套了两份指南文件:《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道路运输指南》和《限量瓶装氟利昂类制冷气体道路运输指南》,用来给托运方和承运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操作指导,这两个指南文件分别详细概述了作为托运方及承运方在操作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和限量瓶装氟利昂类制冷剂运输时需要履行的职责要求,同时也给出了相应发生泄漏或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应当进行的应急处理方案。
从去年《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正式实施并引入“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小包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条件豁免制度,到限量瓶装二氧化碳等气体道路运输豁免,到如今医用核磁共振检测仪及氟利昂类制冷气体被限量豁免为普通货物运输,交通部在强调切实保障运输安全的前提下,法规建设逐步与国际接轨,不仅为相关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操作指南,同时对于推进行业的便利运输和降本增效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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