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讲述了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等5点内容,那么对于粉尘涉爆企业来说还需要注意哪些重点呢?
06 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工具
第十二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结合粉尘爆炸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明确和细化排查事项、具体内容、排查周期及责任人员,及时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构成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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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八条 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目前对于化工园区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部2019年组织制定印发了《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
但对于粉尘涉爆企业,还未建立类似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或导则。
温馨提示:
海樊技术团队根据目前已发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章制度等建立了危险粉尘数据库、以及《粉尘涉爆企业隐患自查清单》、《粉尘涉爆企业设备合规性检查清单》等工具,可供相关客户进行使用。
07 粉尘涉爆企业场所人员要求
第十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的结构和布局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雷等措施,单层厂房屋顶一般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多层厂房应当为框架结构,并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泄压面积。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严格控制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休息室、办公室、会议室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与其他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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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场地选择 安全距离
根据《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第5.1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不应设置在公共场所和居民区内,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条,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的情况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 建筑要求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宜为框架结构的单层建筑,其屋顶宜用轻型结构。如为多层建应采用框架结构。
主要是为了存在粉尘的建筑物出现爆炸时,所产生的高压和气体可以第一时间从建筑的屋顶进行泄放,而轻型结构和框架结构利于泄放,如此可以减少爆炸对建筑物周围的其他建筑或设备造成冲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建筑泄爆面积可以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或者参照《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 15605)附录B进行计算。
3. 人员管理
针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作业人员数量的要求,目前应急管理部未出台相应的规定,原则是尽量减少作业人员,并杜绝与作业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
企业可以参照2016年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当金属制品机械加工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工位及相关人数超过30人(含30人)的,应当进行防火分区分隔,使每一作业区作业工位及相关人数不超过30人;各作业区的除尘系统管网应当独立设置。
08 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设备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粉尘涉爆企业应当规范选用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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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安全设施设备的设计,《安全生产法》 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对于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相关要求如下:
- 6.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 12476.1、GB/T 3836.15的相关规定;应防止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防止可燃性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
- 6.3.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计、安装应按GB 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09 粉尘的清理及粉尘废屑的处理
第十八条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制定并严格落实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粉尘清理制度,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周期、清理方式和责任人员,并在相关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责任人员应当定期清理粉尘并如实记录,确保可能积尘的粉尘作业区域和设备设施全面及时规范清理。粉尘作业区域应当保证每班清理。
铝镁等金属粉尘和镁合金废屑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应当避免粉尘废屑大量堆积或者装袋后多层堆垛码放;需要临时存放的,应当设置相对独立的暂存场所,远离作业现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并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火防爆措施。含水镁合金废屑应当优先采用机械压块处理方式,镁合金粉尘应当优先采用大量水浸泡方式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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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粉尘控制和清理
对于粉尘控制与清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相关要求如下:
- 9.1 企业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制定包括清扫范围、清扫方式、清扫周期等内容的粉尘清理制度。
- 9.2 生产、加工、储运可燃性粉尘的工艺设备应有防止粉尘泄漏的措施,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口、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 9.3 不能完全防止粉尘泄漏的特殊地点(如粉料进出工艺设备处),应采取有效的除尘措施。
- 9.4 所有可能沉积粉尘的区域(包括粉料贮存间)及设备设施的所有部位应进行及时全面规范清扫。
- 9.5 应根据粉尘特性采用不产生扬尘的清扫方法,不应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宜采用负压吸尘方式清洁。
- 9.6 遇湿自燃的金属粉尘,不应采用洒水增湿方式清扫,清扫收集的粉尘应按规定处理。
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在于人员的执行,因此此次重点规定了需要明确责任人员的职责,并对责任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粉尘清理的规范性和全面性。
温馨提示:
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中明确规定,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 粉尘废屑的处理
对于铝镁等金属粉尘、镁合金废屑的收集、储存、回收利用等环节均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且先后发生多起火灾爆炸事故,社会影响极大。主要原因为铝、镁粉尘废屑具有极强的爆炸性,遇水、受潮产生氢气易引起火灾爆炸。
因此可以根据《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要求进行处理:
- 干式除尘时收尘容器应为钢或其它不可燃材质,并采取有效防水防潮措施,防止粉尘遇水受潮自燃。收尘容器中的粉尘每班至少清理一次,并及时运离;
- 湿式除尘时水量、水质应满足上述规范要求,并适时检查水位、监测水质和更换除尘用水,过滤池(箱)中的泥浆应及时进行清理。
- 采用单机湿式除尘装置的,每班要对装置至少清理一次,清理出的粉尘要及时运离。
温馨提示
相关内容可以参照《江苏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铝镁机加工企业涉爆粉尘(废屑)处置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安办〔2020〕13号)执行铝镁粉尘或废屑的处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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