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管理一直都是化学品相关企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学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是大多数化学品企业的关注重点。2019年,对于化学品管理领域可以说是比较不平凡的一年,大部分的化学品相关文件被更新,其中涉及的化学品种类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新化学品物质、监控化学品、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等。为了帮助大家快速高效地掌握2019年度化学品的法规更新情况,瑞欧科技整理了2019年全年的化学品名录及相关法规文件更新动态及解读盘点。
一、生态环境部推动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体系
2019 年 1 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19年9月2日向WTO正式通报《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另外,2019年8月下旬,生态环境部还发布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试行))。这些文件的接连发布,体现出生态环境部在建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体系方面的极大决心。
《条例》发布背景:在此文件发布之前,生态环境部下发的化学品名录较多,如《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等,但对这些化学品名录的管控却较为分散,且其中大部分名录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在管控时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及处罚依据,更缺乏系统化管控机制。因此,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法律制度体系亟待建立。基于此,生态环境部起草了此《条例》。
《条例》适用单位:涉及化学品进出口、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相关企业或单位。
《条例》发布意义:此《条例》的发布不仅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体系的建立具有标志性意义,同时,对于化学品相关单位在化学品管理层面的意义也十分重大。不仅明确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相关工作人员、专家以及测试实验室的法律责任。对企业而言,一旦违反了《条例》的要求,就有可能会受到最高可达200万元的罚款处罚,更甚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瑞欧科技提醒,化学品相关单位一定要密切关注此《条例》的编制情况以及发布进程!同时趁其还未正式发布之前,先全面核查一下自己企业内部是否有落入各名录内但尚未应对相应合规要求的化学品,如有遗漏的,及早申报。
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发布并实施
法规更新动态:公安部于2019年1月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7月6日正式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 8月10日实施。
《办法》发布背景:我国对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控主要采用名录制,即《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首次发布于2011年,后于2017年修订更新。但是在此《办法》发布之前,只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零星条款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管控作出要求,尚缺乏更具针对性的法规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各环节合规管控进行完善细化。基于这样的背景,此《办法》的发布可以说是意料之中。
《办法》适用单位: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即涉及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相关单位。
《办法》要点:
(1)明确从业单位及其治安管理第一责任人。
(2)对销售购买、处置、使用、运输、治安防范等各环节管理要点进行章节细分。
(3)增加交易方式规定,即购买、销售、转让应通过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不得现金/实物交易,此外,销售记录内容增加交易银行账户或电子账户。
(4)增加信息化管理内容。
(5)禁止任何个人购买。
(6)对含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食品添加剂、药品、兽药、消毒剂等生活用品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仅生产单位适用(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对其成品的生产、销售、购买(含个人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等不适用此《办法》。
三、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和禁止化学品
1. 禁止化学品
2019年3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一则《关于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林丹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公告》。
公告要求:
自2019 年3月 26日起,禁止林丹和硫丹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自2019年3月26日起,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2. 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
2019年12月底,生态环境部等十部门发布了《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2020版)》。此次名录的更新,主要是结合上述禁止化学品公告,在原先的2018年版本上作出调整,删除了林丹,以及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部分可接受用途。对名录内化学品的进出口合规要求无变化。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化学品管理制度,要求在新化学物质生产或者进口前,识别危害和评估环境风险,实施登记许可,建立源头管理的“防火墙”,防止具有不合理环境风险的新化学物质进入经济社会。我国于 2003 年首次颁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原环保总局令第 17 号),并于2010年修订发布《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令第 7 号,以下简称“《办法》”)。
结合多年管理实践经验,以及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法规和政策的深入研究,生态环境部对《办法》进行再次修订,并于7月发布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就是调整了各申报类型的量级设置(见表1),此外,还对各环节的适用范围、申报程序、要求等进行细化和完善。截至目前,尚未发布正式稿。
表1 现行《办法》与《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申报类型对比
现行《办法》 |
《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科研备案 |
豁免 |
简易申报(基本情形) |
备案 |
简易申报(特殊情形): (1)中间体,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2)仅供出口,且年生产量不满1吨的; (3)科学研究,且年生产或者进口量在0.1吨以上且不满1吨的; (4)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
备案 |
简易申报(特殊情形): 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PPORD),且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不超过二年的 |
简易登记 |
常规申报(1~10吨/年) |
简易登记 |
常规申报(>10吨/年) |
常规登记 |
五、其他化学品管控名录更新
1. 《部分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19版)》及其索引
2019年9月18日,国家禁化武办编制并公布了《部分第四类监控化学品名录(2019版)》及其索引,共收录了8939个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便于监控化学品企业和各级禁化武履约主管部门鉴别第四类监控化学品。
2. 《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
2019年10月18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版)(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是指固有危险性高、发生事故的安全风险大、事故后果严重、流通量大,需要特别管控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涵盖四大类共20种危险化学品,并对其提出特别管控措施。
3. 《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
2019年7月5日,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工信部和应急管理部联合发布了《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2019版)》。此版《目录》对比2015版,区分了全面禁运和禁止散装运输两种形式,新增全面禁运品种5个,将85个禁运品种由全面禁运调整为仅禁止散装运输。
4. 《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19)》
2019年1月14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2019)》,将28种符合要求的已登记新化学物质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并按现有化学物质管理。
5. 各地禁限控危险化学品目录汇总
近年来,多地陆续发布了各自的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并开始实施。据瑞欧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1月上旬,已有近 个地区发布了此目录,具体详见表2。
表2 各地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汇总
地区 |
目录名称 |
发布日期 |
上海 |
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三批第一版) |
2016/6/20 |
吉林 |
吉林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草案) |
2018/5/22 |
江苏南京 |
南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目录(试行) |
2018/12/8 |
浙江杭州 |
杭州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
2018/12/29 |
广东深圳 |
深圳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试行) |
2019/3/20 |
山东 |
山东省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
2019/4/2 |
广东佛山 |
佛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 |
2019/12/31 |
广东广州 |
广州市首批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 |
2020/1/1 |
福建 |
福建省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试行) |
2020/1/3 |
六、危险化学品相关标准修订
1. GB 18265-2019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GB 18265-2019于2019年2月25日发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与GB 18265-200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相比,主要发生如下变化:
- 修改了标准名称,由原《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
- 修改了标准的范围、引用标准、定义。
- 删除了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废弃物处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要求。
- 附录A具体给出了本标准与GB 18265-2000主要内容对比的变化情况。
2. GB/T 37243-2019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T 37243-2019于2019年2月25日发布,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适用范围如下:
- 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 适用于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不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储存仓库,汽车加油加气站,油气输送管道,城镇燃气,港区内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