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1号令正式实施 拉开中国GHS监管序幕

全球GHS
2011年12月14日

591号令的发展演变

2011年12月1日,国务院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1年2月16日被批准并历时近10个月后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启动了中国危险化学品的全面管理,也拉开了中国GHS监管的序幕。

在《条例》实施的前两天,来自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的陈金合工程师,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与杭州瑞欧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2011国际化学品法规技术峰会”上向参会企业传达了《条例》即将实施的重要讯息,并跟参会代表分享了企业在《条例》下的责任和义务等相关内容以及企业应对中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要点。

图为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陈金合工程师与国际出版机构Chemical Watch参会代表在大会现场交流

陈金合工程师表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保护环境等目标而制定。从1987年第一版出台到现在,《条例》又分别于2002年和2011年各被修订了一次,内容不断完善,款项也在逐步增加。纵观《条例》的演变过程,其发展变化主要体现在:

项目 变化要点
款项 新条例已经增加到102条,内容变化较大;
管理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这五项活动内容本身没有变过,但在不同版本中活动的相对次序有所改变;
危险化学品定义

每次修订,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范围均有变化;
最终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成为一个高级别政府部门确认的管理目录;

国家机构 从1987年由国家经济委员会起草到2002年由国家经贸委和安监局起草再到2011年由安监局起草表明了《条例》涉及的权力在转移;
参加部门的职责

多部门共同管理的格局未改变,但部门职责发生变化;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成为危险化学品的综合和牵头管理部门,此外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被加强;

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10个)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调整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范围,新增 “进口企业”作为登记主体,同时删除“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
增加了登记内容;
实施动态登记;

其他 完善了内河运输制度,对内河运输剧毒或危险化学品给出限制;增加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相应条款;增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条款等。

591号令与中国GHS的关系

由于很多企业都不知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中国GHS的关系,一些企业甚至图为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陈金合工程师发表演讲

陈金合工程师表示,同欧盟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GHS相关法规一样,中国GHS也是在联合国GHS制度实施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但中国GHS不像欧盟CLP法规是一个专门的立法,而是一个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化学品分类和危险公示通则GB 13690-200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国标组成的法规体系,其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管理中国GHS的最高法律。而中国GHS的监管实施则是一个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环保部、卫生部、发改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通部、铁道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中国GHS法规体系如下:

591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条例中第七十八条对未提供SDS和标签、以及未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内容,原文如下: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条例下一系列与中国GHS实施相配套的国标

  •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公示通则GB 13690-2009,替代了GB 13690-1992,标准按照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危险性进行分类、按照GHS的要求对化学品危险性公示进行了规定。标准于2010年5月1日实施。
  •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替代了GB/T 15258-94和GB15258-99,该标准采用了GHS警示标签,规定了化学品标签的术语和定义、标签内容、制作和使用要求。标准于2010年5月1日实施,1年过渡期,也即到2011年5月1日。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 16483-2008,替代了GB 16483-2000,于2009年2月1日实施。
  • 危险品包装的标准GB 190-2009,用于实施联合国第15次修订版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2010年5月1日实施。
  • 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20576-20599、20601、20602-2006,共26项标准,是针对中国GHS下每个分类类别的详细国标。

条例实施后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条例》的实施带来了中国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全面开展,因而企业采取必要的合规措施就变得刻不容缓。在会上,陈金合工程师为参会企业梳理了在中国危险化学品管理下、在条例实施后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具体如下表格:

责任和义务

应对企业

详细描述

备注

制作SDS和标签

所有危险化学品企业

按照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和SDS国标GB/T 16483-2008,于2011年5月1日前完成标签和SDS的更新;
新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如果企业在2011年12月1日后还没有按照国标要求进行SDS和标签的更新,则会面临着被安监部门监管收到相应处罚的威胁。

根据中国GHS法规体系组成可知,标签和SDS更新,以及危险化学品登记都可被认为是中国GHS实施下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危险化学品目录》正在修订中,即将发布,将合并《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同时也会参考欧盟和日本GHS的分类,届时条例监管的将是所有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物质,而该目录将适时调整;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主管部门是环境部化学品登记中心(CRC)。

向NRCC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

待《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布后,按新办法要求进行登记,届时登记主体和登记内容将有重大改变;
办法修订稿已于2011年10月发布公众咨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据陈金合工程师透露办法将于近日发布实施。

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已于2011年8月5日发布,并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草案)》及《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草案)》已于2011年10月发布咨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18日;
首批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涉及的化学品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公布的《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60种化学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2'-偶氮-二-(2,4-二甲基戊腈)、2,2'-偶氮二异丁腈两种易发生燃爆事故的化学品,共62种;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旦实施,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中的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办理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已于2011年8月发布公众咨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11年9月15日。

办理运输许可证

涉及到危险品运输的企业

依据条例原有运输相应条款和新条例增加的内河运输制度及剧毒化学品运输条款操作。

化学品废弃

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

根据《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处置。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

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1年10月发布公众咨询,意见提交截止日期为2011年11月20日。

会上不少企业跟我们交流时提出了“条例实施日期和标签、SDS更新日期的不统一”的疑问,对此,瑞欧法规专家指出虽然新条例实施时间为2011年12月1日,但12月1号之前老的条例继续生效,新旧条例下均规定化学品安全标签和SDS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已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实施,1年的过渡期到2011年5月1日,SDS的国标GB/T 16483-2008,已于2009年2月1号正式实施,虽为推荐性国标,但是SDS中对化学品的分类信息必须和标签中内容一致,因此,总的来说2011年5月1日之后,既要提供符合GHS要求的标签,也要提供符合GHS要求的SDS。关于SDS中的应急电话,陈金合工程师表示安监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自1998年1月1日起就设立了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响应专线0532-83889090,为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中毒等事故提供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

陈金合工程师指出当前最要紧的是相关企业产品必须已经具备符合中国GHS要求的标签,此外企业应及时关注即将发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化学品管理办法,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程度的减少企业的贸易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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