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农药制剂登记时,为保证所加工制剂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应提交制剂所用的原药来源证明。开具原药来源证明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原药来源证明当中的原药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
2、在境内登记销售的制剂产品的原药来源不能为专供出口的原药产品。
3、登记材料中所述的原药信息应当与原药来源证明中的原药信息一致。
4、原药来源证明必须为原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确保开具证明方与原药登记证持有人单位一致。
5、原药来源证明中不能含有“XX吨”、“有效期至XX年”等表述,可按照部所发布的模板出具。
哪些农药可以申请减免原药登记和原药来源证明?
根据规定,对一些难以生产原药(母药)及难以完成残留试验的农药,可申请减免原药/母药登记或原药来源证明。但需注意,该减免情况下仍需要使用制剂进行原药登记所需相关项目的试验。
1、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微生物农药。
2、原药(母药)低毒或微毒的信息素、激素、天然植物生长调节剂、酶等农药。
3、低毒或微毒的多糖类物质。
4、硫磺、铜制剂、石硫合剂等低毒或微毒的无机农药、矿物油类农药以及以化工原料作为有效成分的农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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