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委员会上讨论良好的工作方法以及热点问题;
- 对协调执行计划以及联合审查工作进行提议,协调并评估;
- 对检查人员互换工作进行协调;
- 制定执法战略以及执法的最优方法;
- 将工作方法和工具传达给地方检查人员;
- 制定出一套电子信息交流程序;
- 与工业界保持联络,特别要考虑中小企业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特殊要求;
- 如有必要,还要包括相关国际组织的要求;
- 检查关于限制条款的提议,以便对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成员国执法当局
根据法规相关规定,REACH执行由各成员国进行。成员国需要制定本国的执行法规,使其适用于违反该法规的行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保证这些执行法规的实施。同时,各成员国需要在2008年12月1日前,向ECHA通报其具体的执行法规。
截止至2009年4月,已制定执行措施的成员国有:比利时、保加利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德国、芬兰、匈牙利、爱尔兰、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公国、马耳他、荷兰、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英国。
2009年5月,首个REACH法规联合执行计划(REACH-EN-FORCE-1)在欧洲全面启动。重点针对预注册、注册执行情况,以及是否按照法规要求提供SDS安全数据表等情况进行检查。这一计划实施以来,欧盟各国纷纷展开各自的REACH执行细则。2009年6月,丹麦和爱尔兰分别宣布启动REACH法规执法审查。包括:
- 丹麦环境保护局向700家公司提出警告,化学品巡查员将抽查50家公司,检查是否已执行预注册或注册。目前,丹麦超过450家公司已执行了预注册。
- 爱尔兰健康与安全局(HSA)表示,将会在未来几个月对大量企业开展突击性REACH执法审查,包括预注册、注册和安全数据表等内容。
日前, ECHA第三次相关利益方大会在赫尔辛基顺利召开。会上指出除了西班牙,其他各国均制定了违反REACH的相关处罚条款。会议上,欧盟委员会将欧盟27个成员国以及欧盟经济区的2个国家的制裁类型进行了比较,同时比较了REACH法规与其他欧盟法规的处罚条款,成员国之间对于违反REACH法规的罚金/罚款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基本上可以根据罚金/罚款高低划分为非常高、高、中等、低4个级别。研究认为12个罚金/罚款属于中低等的国家处罚条款对于高吨位生产者的劝诫作用可能仍是不足。
- 施加刑事制裁包括关押监禁处罚的国家:爱尔兰,马耳他和英国;
- 只给与行政处罚的国家:奥地利,保加利亚,捷克共和国,希腊,爱沙尼亚,匈牙利,意大利,立陶宛,拉脱维亚,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
- 另外13个国家既有行政处罚又有刑事处罚,包括比利时,法国,德国和荷兰。
REACH主要监管项目
前期 REACH法规的执法力度重在检查制造商或进口商的物质是否已经遵循REACH法规要求进行了预注册和注册,是否已经提供了满足法规要求的安全数据表(SDS)。
据日前召开的第6次执法信息交流论坛会议讨论,结果显示下一阶段2010年的监管计划除了继续监察上述项目以外,将着重针对下游用户实施执法行动,尤其是配制品的生产商和供应商。重点是检查供应链上信息的传递以及用途相关的REACH规定,如确保准备了符合REACH法规的SDS,并检查指定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否在实施等。
结束语
鉴于欧盟成员国执法当局已经展开了REACH法规的执法工作,并且有逐渐加强执法力度的趋势。瑞欧科技专家建议我国出口欧盟企业应抓紧时间,尽早准备相关资料,收集数据,并委托专业REACH服务机构,开展REACH全面应对工作,以避免对输欧贸易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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