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委发布《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EHS合规
2015年4月21日

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4月20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以下六类:

  • 接触粉尘类;
  • 接触化学因素类;
  • 接触物理因素类;
  • 接触生物因素类;
  • 接触放射因素类;
  • 其他类(特殊作业等)。

以上每类中包含不同检查项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检查类别和项目,开展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
  • 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 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 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 具有与批准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
  • 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符合以上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并注明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具有以下职责:

  • 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 履行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告知和报告义务;
  • 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包括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
  • 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 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等等违法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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