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随着该公告的发布,31种在原《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7号令)下取得登记证且实际生产/进口活动已满5年的新化学物质被增补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上述物质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后,将按照现有化学物质进行管理,即原申报人的相应活动不再受原登记证上记载吨位的限制,同时,除原申报人以外的企业也可以在中国境内开展上述物质的活动,而无需再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但需要注意的是,31种物质当中有9种环境管理类别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物质,公告中同时还明确了其允许使用的用途,如“用作除草剂的中间体”、“用作香料组分”以及“用作硅橡胶生产中的发泡剂”等,按照现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与《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草案)》中的规定,如果企业需要将被划分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物质用作获准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的话,仍然是需要向环保部固管中心进行变更登记用途的申报的,经环保部公布增列用途后,才可以进行相应的生产或者活动。
此次公告的31种物质为现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令第7号)实施后第一批根据《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环办〔2010〕123号)加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登记物质,相应的申请人在2014年12月1日之前向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交了完整的申请材料(瑞欧协助企业申请的2个物质也名列其中)。在2014年12月1日之后递交申请加入《名录》材料的物质,将在此次公告发布以后进入评审流程,预计整个评审时间与第一批评审相比将大大缩短。
此次公告的31种物质中,包括19种公开标识信息的物质与12种保密标识信息的物质,申请人可以在填写申请表时选择物质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是否需要保密标识信息。
瑞欧提醒相关企业,如果在原《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下取得了新化学物质登记证,且实际生产/进口活动已满5年,可以向环保部固管中心提交材料,申请将登记物质加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如果您有关于中国新化学物质合规应对的任何问题,可联系瑞欧杨晶女士,0571-87007538,
背景介绍:
环保部123号文,即《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规定了原环保总局第17号令废止与环保部部令第7号生效过程中的相关衔接事项,其中提到:
按17号令程序取得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在2010年10月15日(含,下同)以后继续有效,直至该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截至2010年10月14日,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已满5年的原登记证持有人应在7号令施行后三个月内,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现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提交首次生产或者进口的证据,申请将该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有实际生产或进口新化学物质活动但未满5年的原登记证持有人应在满5年后的1个月内向登记中心(现固管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申请将该新化学物质列入名录。
环保部原文: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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