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1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增补完善《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19】575号文件)。
这是继2011年11月18日《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环办[2007]12号)废止之后首次重启增补工作,这一等就是8年,对企业来说会是一大福音。
早在今年1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征求《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根据第二章第十一条,《中国化学物质名录》包括在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以及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另有消息称7号令的修订也即将公布,因此,此次名录增补工作也为这两个法规的发布和实施提供支持。
此次的增补范围主要是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办法》豁免的物质类别除外。
也就是说主要针对的还是未应对17号令或7号令申报的物质,对于已完成申报的物质,按照《办法》的要求需要在获得登记证后首次活动发生满5年才能列入名录。因此本次增补的重启可谓是业内的——重磅利好消息!
可能企业会问:
如果在2003年10月15日之前在中国境内对某化学物质有相关的生产或进口活动,但因为在此之前错过了多次的增补机会,一直未列入《名录》,后来为了合规,有在17号令或7号令下完成申报工作,但目前尚未满5年,有的也有可能只做了7号令下的简易申报,尚不满足已申报物质申请列入名录的条件,像这种情况的话,是否在此次的增补范围内呢?
关于这种特殊情形,我们也第一时间咨询了官方,目前得到的回复是:
本次增补尚未考虑到这种情况,部里需要再讨论研究下。
我们的建议是企业可以同步先准备相关材料,避免错过截止期,后续有关于这个问题的最新动态我们也会及时更进。
本次增补的时间截止期为2019年9月30日,相比上次长达4年的增补,本次增补只有3个月窗口期,但对比发现此次的流程大大简化!
下面总结一下本次增补(新)的要点以及与2007年增补(旧)的异同点:
1、增补的范围要求
旧:17号令生效前已经在国内合法生产使用但未列入名单的化学物质
新: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且未列入《名录》的化学物质,《办法》豁免的物质类别除外。
解读:新旧的增补范围相同,《办法》豁免的物质不受7号令的管辖,因此无需列入名录。再次提醒企业如有上述讨论的特殊情形,也可同步先准备相关材料。
2、增补的申请材料
旧:申请表(如下图)、申请书(申请增补的原因和承诺书)、证明材料(中国境内生产或使用证明(进口者提供使用证明及使用者信息))、权威机构对标识信息准确性说明、保密声明与物质类名(若申请标识保密)
新:申请表格(如下图)、相关证明材料(经销发票、进出口报关单、行业统计材料、化工年鉴、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公开出版物以及其他能证明材料)
解读:此次增补将承诺书部分移到了申请表中,取消了原来的承诺书附件。另外,新申请表取消了标识保密一项,也就是说此次的增补物质信息是公开的,没有保密选项。
同时,新申请表增加了中英文别名项,和官方确认后这里主要填写的是通用名,像物质代号类的名称不需要填在此处。
关于此次增补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我们的建议是经销发票、进出口报关单、管理部门印发的文件是根本证据,其他的例如生产记录及证明材料、出货单、使用清单等内部材料作为佐证。
对于有些证明材料上出现的物质名称可能是代号的问题,官方的解答是:
需要提供该代号与申请物质为同一物质的证明材料,在此也提醒企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话需要额外提交该份证明材料。但考虑到时间比较久远,企业可能没有将相关资料保存下来,这种情况可能需要企业从行业内找到相关信息来证明。
3、材料提交与审核流程
旧:电子件和打印件一并提交
流程:交由地市级环保部现场审核→送至省级环保部审核→送至环保总局并交由化学品登记中心核实→总局根据化学品登记中心意见审定→完成
新:提交纸质和电子材料
纸质材料交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审核登记部
电子材料发送至:inventory@mepscc.cn
流程:部里审核→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列入《名录》
解读:由于本次增补只有3个月的窗口期,审核流程也因此大大简化。
本次增补工作,时间紧迫,建议企业可以尽早准备相关材料。
有任何需求请联系瑞欧徐金亭先生
联系电话:0571-87007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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