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企业需要向国家安监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NRCC-SAWS)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目的是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于201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范围和内容进行了很大的调整,因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旧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2002版)进行了修订,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于2012年7月1日发布,并于201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较老版本有较大变动,主要的变动可见表1。
表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比较
项目 |
老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版) |
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
登记单位 |
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 |
登记范围 |
列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和经过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
列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和经过化学品危险性鉴定后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
登记机构 |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
同修订前。 |
登记内容 |
1、生产,使用,储存单位的基本情况; |
1、分类和标签的信息(包括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
登记证有效期 |
3年 |
3年 |
理化、健康、环境等数据的实验要求 |
危险性不明化学品需要危险性鉴定。 |
将加大对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理化、健康、环境等数据的要求,如有必要企业将需提供实验数据。 |
危险化学品境外制造商如何登记 |
不适用 |
危险化学品境外制造商出口危险化学品至中国境内的,不能自行进行登记,需通过中国境内的企业进行登记,如委托进口企业进行登记。 |
*目前正在对《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进行修订,修订后将对上述两个名录进行合并,同时也会参考欧盟、日本、新西兰等国家GHS危险化学品的分类目录,形成满足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GHS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企业常见的问题:
关于组分相同、浓度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说明?
对于组分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浓度的变化没有引起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且化学品的商品名也相同,则可以作为同一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名称后面括号中应加注主要有害组分浓度范围;如果浓度的变化引起了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则作为不同危险化学品分别登记。
在老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下获得了登记证,还需要做什么?
登记证在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按照新办法进行登记,另外根据修订版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5月1号之后必须提供符合中国GHS要求的SDS和标签,所以企业需要按照GHS的要求更新产品的SDS和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