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向各省市自治区的应急管理厅(局)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各单位征求意见。
《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出台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2015年天津港8-12危化品燃爆事故之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上面临的挑战进一步凸显,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与2017年下半年起草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征求意见稿,并在安检系统内部进行了为期十天的意见征询。然而,2017年的征求意见稿遭到了一定程度的诟病与反对,认为该版征求意见稿弱化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如删除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与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要求等。在多种原因下,2017年版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被继续推进。之后的2018年,国务院各部委进行了机构改革,涉及到各部委权责的重新划分,所以危化品安全法的制定工作也被暂时搁置。进入2019年后,随着一系列重特大化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快制定危化品安全法从而规范和严格我国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愈发迫切。在这种情况下,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可以看做是对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诸多挑战的纲领性回应,为之后的危化品管理制度“铺路定调”。
从立法路径上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上升为法律,但相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管理要求与思路。瑞欧科技详细比对了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条例》,将新增的内容总结如下(word版本文末可下载,并将新增内容黑体加粗):
1. 危化品登记和鉴定
a) 登记范围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带仓储、使用企业(NRCC登记系统中已经新增入口)
b) 要求生产、进口企业对尚未明确危险特性的化学品进行鉴定
c) 对于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化学品免予登记
2. 加强化工园区的规划、布局和安全管理
a) 新增对于化工园区的安全管理要求,新建化工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并且每5年对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
b) 新增对危化品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要求
3. 危化品生产、储存、运输、研发
a) 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登记和建档,后续会制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b) 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4. 危化品使用
a) 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b) 使用单位需向从业人员提供危化品标签与SDS,并向周边单位告知重大危险源的危害与应急措施
5. 危化品运输
a) 允许利用邮件、快件交寄危化品,但应符合国家有关邮寄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特殊要求,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6. 危险废物
a) 相比《条例》,增加了一整个章节来规定关于危化品废弃处置环节的安全监管
b) 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废弃危化品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安全监管职责
7.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a) 提高了对几乎所有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
b) 增加行政处罚措施:没收生产设备、原料,吊销有关证照,拘留企业主要负责人
c) 对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既罚单位,又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甚至行政拘留责任
经过与现行《条例》的对比,可以看出,新版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对危险化学品的全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将危化品的登记准入从第六章提前到第二章,新增了危化品废弃处置的章节),强化了危化品单位的主体责任,突出了源头管控的思路,强调化工园区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并且厘清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邮政、海关、自然资源等部门)。
危化品安全法将是我国在化学品管理立法上的突破,我们真诚地希望该法与其他配套法规的制定出台能够为中国化工行业的安全、有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同时我们也需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完全解决目前危化品管理方面的所有困惑,比如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现行《条例》中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内容做出较大修改。这意味着一部分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仍然需要被作为危险货物运输,这也是在目前业界的合规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地方。对草案的征求意见将持续到1月31日,瑞欧科技一直关注着中国危化品的管理进程,欢迎广大危化品从业单位与我们沟通讨论并对草案进行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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