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污染、生化污染、导弹制造、毒品制造,这些社会大众在电影中才能看到的场景,似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相隔甚远,但却是海关履行维护国门安全职责的重中之重。它们所涉及的进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等,被统称为“两用物项”。
两用物项的进出口管理严格,企业如何才能更好地准备通关所需材料,防范漏证风险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相关知识吧。
一、两用物项管什么
(一)定义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包括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监控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等。
重庆港海关关员对进口两用物项进行查验
(二)常见的两用物项有哪些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23〕66号)(以下简称《目录》),两用物项管理商品的范围依进出口而有所不同。
常见的进口两用物项包括麻黄碱、高锰酸钾、乙醚、盐酸、硫酸等易制毒化学品,也包括氰化氢、二氯化硫、氰化钾等监管化学品。
相较于进口两用物项,国家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更为严格,监管的种类和项目也更多,常见的除了上述化学品还包括特种钢材、高压水炮、吸泥船等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的物品。
(三)两用物项进出口监管要求
两用物项事关国家安全和机密,国家对两用物项的进出口实施“许可制”,即进出口当事人需先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并在报关单申报环节向海关申报。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相一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相一致。
许可证上的商品数量应不小于实际进出口商品中两用物项成分含量。例如若进口1吨含高锰酸钾10%的商品,许可证的数量应不小于100千克。
二、两用物项通关常见问题
(一)如何判断进出口物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最直接简单的方式,就是对照上述《目录》进行检索、查找,将相关物品与《目录》中的描述进行比照、验证。同时,也可在中国出口管制信息网页面左侧功能栏的“两用物项查询”中,输入商品及技术名称进行查询。
两用物项查询页面截图
(二)经查询商品编码未在《目录》中,就一定无需办理《两用物项证》吗?
不一定,根据《目录》说明第三条“进出口本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据此,《两用物项证》并不以物品名称或海关编码为准,而是需要依照物品的实际成分进行判定。
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规定“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应当申请许可证,即使相关商品编码未列入《目录》。
(三)进出口当事人应当向哪一机构申领《两用物项证》?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一)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进出口许可证。
(二)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四)两用物项和进出口许可证申请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提供《监控化学品进口核准单》或《监控化学品出口核准单》原件;
2.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3.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批复单》或《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原件;
4.放射性同位素进口:提供《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审批表》原件;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6.外贸合同正本;
7.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
8.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9.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委托公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备案登记表、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除普通贸易外,其他形式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是,根据《办法》第六条、十二条、十九条、二十条规定,过境、转运、通运,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以及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六)2024年两用物项监管政策有哪些最新变化?
根据《关于对含γ-丁内酯部分特定产品优化服务管理措施的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对γ-丁内酯含量低于60%(含)的光刻胶、聚酰亚胺取向液、稀释剂、感光液、防反射薄膜生成液,免于办理进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γ-丁内酯含量低于20%(含)的打印墨水(含清洗墨盒等耗材),免于办理进出口许可;免于办理国内经营、购买和运输备案证明。
根据《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的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三、违反两用物项进出口
监管规定的法律后果
2023年某公司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商品为“铝棒”,货值16万元。经海关核查,该项商品出口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而当事人表示因工作疏忽无法按规定提供许可证。当事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行为,违反了《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构成了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事实。据此,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对该批货物作不予出口处置。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物价值30%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第四十条,如果相关违法行为触犯了该法律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证件管理的规定,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海关依照出口管制法进行处罚。
本文转载自:重庆海关发布;素材来源:重庆港海关
供稿:罗智文;编辑:王磊 易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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