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优化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监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适用范围
(一)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商品(详见附件1)。
(二)除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详见附件2)。
对于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三部门在2024年初就发布过豁免办理进出口许可通告。
此措施在行业内引发很大关注,很多企业向官方提交申请,希望更多的三乙醇胺浓度较低且防扩散风险可控的商品,能够享受此优化政策。
经过多方的努力,此次公告的发布和实施,对于更多进出口相关商品的企业来说,提升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通关效率,是一项重大利好。
此次通告中目录不仅包含了原通告列出的所有商品(原通告(工信厅联安全函〔2023〕394号)同时失效),也增加更多消费类商品和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的工业和专业用途商品,如润滑油、颜料、油漆及清漆、光刻胶等,企业需要对照目录和海关商品编号,确认商品的列入情况。
企业如何应对新监管措施
(一)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浓度较低,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管制范围,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二)列入附件2的商品,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应当在报关单规格型号中如实申报游离态三乙醇胺占该商品的质量百分率,即三乙醇胺浓度。
企业需要注意以下情况:
三乙醇胺单一水溶液,不论任何浓度,均须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因其他监管要求须经进出口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未列入附件1、附件2的其他含三乙醇胺商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规定管理,应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核准单》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企业注意事项提醒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办公室,以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监管措施;
部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业务,由被指定单位经营,企业进出口前要先确认办理流程;
第三类新增监控化学品,未指定公司,符合办证手续的企业,可自行办理进出口许可,瑞欧科技也可协助企业办理相应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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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不属于管制范围的含三乙醇胺商品种类清单
▌附件2:不属于管制范围的三乙醇胺浓度低于10%(含)的有关商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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