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密码局四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与9月底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作为出口经营者申请相关物项出口许可,以及商务部等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自2024年12月1日起同步实施。
出台背景
制定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即将施行的条例的基本要求,也是完善出口管制体系重要改革举措。
《清单》将承接分散在即将废止的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多部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所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物项,并充分借鉴国际成熟经验做法,按照10大行业领域、5种物项类型的划分方式进行系统整合,统一编配出口管制编码(出口管制编码规则如下图),形成完整的清单体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同步实施。
统一的《清单》将有利于引导各方全面准确执行中国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法律政策,有利于提高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效能,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更好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畅通。
主要内容与调整
此次制定《清单》是对现有已管制的所有两用物项进行系统整合,建立完整的清单体系和制度,暂不涉及具体管制范围的调整。
自清单与条例实施之日起,以下11个公告同步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公告2015年第20号(《关于对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28号(《关于对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关于对高氯酸钾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公告2022年第31号(《关于对高压水炮类产品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21号(《关于对有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对锑等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未来,各部将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依法稳妥有序推进物项列管和调整工作。
重要提醒
自2024年12月1日起,企业出口商品时,需结合此清单和最新版《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确认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若属于,则需在出口前,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若企业无法确定拟出口商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企业可提供拟出口货物、技术和服务的性能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两用物项的原因等资料,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申请“业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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