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于10月20日共同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决定对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中所列的物项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对部分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根据该公告,相关措施将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国家国防科工委、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50号(《决定对石墨类相关制品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同时废止。
哪些石墨物项管制发生变化?
根据公告内容,将此前实施临时管制的3种高敏感石墨物项正式纳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
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
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
除上述物项外,同时取消了2006年石墨类物项临时管制措施中-炉用碳电极等5种主要用于钢铁、冶金、化工等国民经济基础工业的低敏感石墨物项的临时管制。
相关企业应如何应对?
经与商务部确认,对于从事石墨类相关制品出口业务的企业:
2023年12月1日前,出口列入临时管制的石墨类相关制品时,仍按旧的要求,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自2023年12月1日起,从事正式列入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3种高敏感石墨物项出口时,按要求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自2023年12月1日起,从事其他5种低敏感石墨物项出口时,则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高敏感石墨物项应用在核能、新能源、储能、节能环保、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此次的优化调整,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管制理念,有利于更好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有利于保障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安全稳定,有利于更好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作为企业,也要按承担企业的责任,履行企业义务,在出口前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相关出口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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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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