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适应近几年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上海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上海市政府将原《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修订草案已发布,目前正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此份草案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领域都分别提出了新的规定,主要修订内容及解读如下:
一、新办法进一步强调了“信息化”建设
办法第二十条提出了各类危化品企业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使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技术,实现危化品出入库信息动态管理。 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管需要,实时获取危化品库存和出入库信息。目前,电子标签仅在化工区做试点,主要针对生产和仓储企业。出于加强监管的考虑,后期还会出电子标签的标准,比如在企业自有的标签编码前加上一些数字代码,用于表示上海城区、化工区等等含义。目前上海已有化学品公司建立了电子标签系统。
同时,根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将建立部门间信息交互平台, 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的实时监管及部门间信息互通。这个平台目前仅会在上海市政府部门间使用,暂时不会与危化品登记系统或其他地区的信息平台交互。
另外,危化品的交易环节也被要求信息化,生产和经营企业被鼓励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危化品的交易,在规范和方便贸易的同时也方便监管单位收集化学品的交易、仓储及流通信息。上海政府对平台化交易不会再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当然也不会强制企业使用。
二、进一步明确了危化品使用单位的责任
办法第二十三条新增规定,危化品的生产和使用危化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除了原办法中规定的安全许可、安全设施、危险源监控、安全评价等责任之外,若在生产过程中有确定或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行为时,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论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还进一步确定了对其他危化品使用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监管。要求每季度向主管部门上报一次使用品种、用途等信息。
三、强化危化品从业单位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早在2014年上海市安监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推进上海危化品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的建设。此次办法的修订又进一步强化了“信用”二字的作用,提出了信息公开和联动惩戒的措施,有多次或严重违法记录的单位,将面临更为频繁的监管,更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授予荣誉等方面的限制。此外,企业事故情况、隐患情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也将逐步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危化品集中区域管控、外来沪运车辆管控、市级危化品目录清单管理制度等等内容。目前新办法草案已上报国家法制办,对于需要进入危化品仓库的监管范围或小包装危化品适用性或其它方面存有意见的企业单位可以通过官方公布的方式自行提交意见或委托瑞欧进行提交,本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5月28日。瑞欧呼吁所有相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为危化品安全管理献计献策,为所属单位合法合理争取利益!如您有任何相关问题,烦请联系瑞欧李婷婷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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