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及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3日。
立法背景
化工产业作为我国支柱产业之一,在生产、储存、运输、废弃处置等关键环节均存在较高风险。
2015年天津港8·12危化品爆炸事故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领域备受瞩目。为此,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下半年起草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征求意见稿。
2018年,国务院各部委进行了机构改革,重新划分了各部委权责范畴。此后,一系列化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及《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进一步加速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制定进程,为未来的危化品安全管理奠定坚实法律基础。
草案核心要点
从立法路径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基本上是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上升为法律,但《草案》中增加了一些新的管理要求与思路。
瑞欧科技详细比对了《草案》与现行《条例》,将新增和变化的内容总结如下: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安全生产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确“三管三必须”原则:即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全员责任制覆盖全员的安全责任,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厘清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
新增自然资源部规划监督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专门区域等空间规划、工信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相关行业规划和布局;
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签发危化品企业营业执照、海关负责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
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信息互通,提升信息化管理手段
执法部门可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信息化在线巡查抽查等手段;
职责的部门加强信息化监管、电子标识;
化工园区亦要加强信息化建设,与政府部门互联互通。
第二章 规划布局
对危化品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建立了化工园区的认定、周期风险评估机制,对我国危化品集聚区进行门槛准入管理;
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设置安全控制距离、规划安全控制线;
加强运输安全保障配套布局。
第三章 生产和储存安全
危化品生产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门槛提升;
明确试生产的危化品进行销售前的要求;
明确进口企业有义务提供危化品的 SDS 和 GHS 标签;
要求生产、储存危化品的企业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过程安全管理制度(PSM);
强调自动化、信息化的本质安全防控手段,要求装备自动控制系统和安全仪表系统;
增加危化品工艺、技术、产品等开发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章 使用安全
使用危化品的单位(企业、学校、科研、检测、医疗机构等)都应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根据危化品种类和用量进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使用危化品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合格;
使用单位需向从业人员提供标签和 SDS,并告知应急措施。
第五章 经营安全
加严了剧毒、易制爆危化品的许可、记录、备案等管控要求;
规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经营企业在销售危化品时,应当提供合法合规的 SDS 和标签;
禁止通过互联网销售、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化品。
第六章 运输安全
明令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明确可按普通货物管理的危化品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明确危化品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供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以及 SDS,并在危化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上加贴 GHS 标签;
针对涉嫌夹带危化品的邮件、快件,相关部门可进行开拆查验。
第七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完善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引入“免予登记”的具体内容:研究开发、试产试销过程中的低量低释放、低暴露的危险化学品等免予登记;
免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信、公安等多部门联合制定;
强化了登记信息共享,要求危化品登记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数据与多部门共享。
强化应急救援体系
预案制定与队伍建设,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均需制定应急预案、报批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危化品单位需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联合共建;具备救援器材并定期演练;
事故报告与处置,明确了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运输过程中的相关人员的报告义务,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措施和职责分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普遍加大,罚款金额下限提高、上限增加或增设吊销许可证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
处罚范围更广,涵盖了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更多违法行为;
不同责任主体的处罚规定更明确,对经营、使用、生产的违法行为更系统列举;
每种违法都有细化的罚款上限、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的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加强与其他法律衔接,对“出口管制法”纳入;
完善了危险化学品未明确危险特性的鉴定程序;
后续调整危化品目录的衔接。
明确区分“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装置及相连储罐部分”由应急管理部门监管
“仅与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企业合规建议
与现行《条例》相比,《草案》不仅在文本结构和立法形式上更加系统,也新增了不少具操作性要求,如更加注重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全生命周期和全过程监管、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废弃危化品处置衔接等,强化了危化品单位的主体责任,捋清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与加强数字化监管建设。
《草案》从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体现国家立法对危化品安全的极大重视。
而对于广大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单位而言,未来《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若正式出台,将会在安全条件审查、许可证管理、自动控制系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也意味着后续的执法与合规压力显著提升。
另外,《草案》法条中广泛设定了更高额度的罚款,并且可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拘留;强调“逾期不改从重处罚”,大大提高违法成本。
瑞欧科技提醒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法规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到位,避免因违规行为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立法进展时间表
2017年底发布初稿草案:2015年天津爆炸事件后起草《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并于 2017 年底发布初稿草案。
2019年6月进程加速:政府机构改革与2019年响水化工厂爆炸事件,加速了该法草案的立法进程。
2020年10月发布征求意见稿:中国应急管理部发布该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2021年2月提交审议:对草案部分具体规则作出修改,并提交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
2022年5月明确关键节点:环境保护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预防和化解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的体制机制和法制体系基本完善。
2023年9月五年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布了五年立法计划,旨在本届任期内(第十四届,2028年结束)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法。
2024年5月计划提交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中表示,拟对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2024年11月正式提审: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将法律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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