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废止名录增补背后隐藏的是什么?

中国新化学物质
2011年12月6日

2011年11月18日,中国环保部发布通知,决定废止《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生效前已在国内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列入〈已在中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程序的通知 》,即名录增补。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受理企业关于名录增补的申请材料。这则信息在“国际化学品法规技术峰会2011”上被中国国家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CRC-MEP) 新化学物质管理部聂晶磊主任进一步证实,同时聂主任在峰会上还补充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如果已经2011年12月1日前送达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将仍可以得到受理。

图为CRC-MEP新化学物质管理部聂晶磊主任发表演讲时峰会现场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是环境部第7号令,于2010年10月15日正式实施。根据新《办法》规定,凡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以下称《名录》)的化学物质,都称为新化学物质,未获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将被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企业可以根据自己所生产的新化学物质的吨位和用途选择不同的申报类型以获得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包括科研备案申报、简易申报和常规申报三大类。但如果企业的物质属于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间为了商业目的已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则符合名录增补的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名录增补,以免除不必要的新化学物质的登记。

根据瑞欧了解,在《办法》实施后,不少企业都着手于自身产品的名录增补工作,瑞欧也曾代理了一些企业的名录增补。现在环保部发出通知废止名录增补,这让不少企业都慌了阵图为CRC-MEP新化学物质管理部聂晶磊主任表演讲

我们相信环保部废止名录增补必定是因为相关资料的审核是一个投入与产出不等的工作,大量的投入却不能促进化学品的管理、不能帮助化学品的危害和风险识别,因而终止投入、废止名录增补无疑是一个明智的抉择。无论是对于国家有关部门还是国内外广大企业,或是中国的新化学品管理而言,采取正确有效的措施实施或应对科学合理的政策规定都是最重要的。然而,透过环保部废止名录增补这个决定,并结合企业在峰会现场就《办法》的提问,我们可以更深入的发现中国的新化学物质管理在法规本身、有关当局的监管执法和企业应对思想上都有很多有待完善和转换的地方。

首先是法规本身,一方面CRC需要根据法规实施的实际情况对法规提出修订,就像此次废止名录增补。峰会现场也有企业提到专家在审核企业提交的数据资料时提出了法规规定以外的数据要求,制约了企业的生产,但法规却又赋予了专家可以要求补充数据的权力。另一方面CRC需要继续发布《办法》的配套指南文件和相关工具,包括风险评价标准、风险评估模板、年度报告的模板等,这些也是参会企业较多关心的内容,聂主任表示CRC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落实这些配套的实施文件和相应的模板,企业不用过于焦急和担心。

图为CRC-MEP新化学物质管理部聂晶磊主任在群组会议上回答企业提问

其次监管实施方面,监管当局需要在实施操作过程中进一步落实细化各项监管措施,从而给企业明确的指导。由于《办法》实施才一年多,相应的监管执法措施还非常不完善,一些监管措施还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调整。如峰会现场有香精香料企业表示会在短时间内将少量物质转移给上千家的上下游,导致1个月内完成所有的首次活动报告有一定困难;还有企业表示由于行业普遍存在SAP延期2个月的现象,因而简易申报年度报告无法及时完成,针对与企业的这些提问,聂主任都给出了相应答复。但有同样疑问的企业绝不仅仅是到场参会的企业,相信国内外很多企业也同样迫切的想知道在遇到这些问题时他们应该如何应对,因此监管当局非常有必要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和各种问题落实和细化,从而进一步促进《办法》的有效实施。

最后对于企业而言,积极跟踪法规动态,以诚实的态度、采取正确的措施应对法规是关键。前期已有企业伪造新化学物质登记数据而受到惩罚的报道,而此次环保部废止名录增补也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企业在应对《办法》时的消极和不诚实的心理,希望能花小钱谋大利,孰不知这种做法最终只会让企业损失更多。企业应该在掌握分析自身产品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法规相应要求采取对应的合规措施,以有效完成合规应对工作,尽可能多的规避自身的风险。

聂晶磊主任在会议现场表示,由于化学品管理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作,化学物质的数量很多,虽然法规已经出台,但人员、经费的配套工作都不同步,有关当局只能努力为广大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相对的,如果有关企业能做到对法规应对持有积极的态度,主动了解法规动态并及早采取正确合理的应对措施,也必将能实现进一步促进中国化学品法规和监管措施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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