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0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公告。要求相关企业在2022年5月1日前对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进行补录,并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
对于在2022年5月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资料补录的备案产品,应当暂停生产或者进口,相关备案产品完成资料补录并经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或者进口。
二、根据第77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三、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尽快按照第35号《公告》以及第77号《公告》的规定和要求,对名下备案产品进行自查,确保按期完成备案年度报告、历史备案产品认领、备案资料补录、产品标签更新等相关工作。不再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通过普通化妆品新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未取得普通化妆品新备案平台权限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材料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注销。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备案产品,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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