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答|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合集—标签篇

中国化妆品
2022年7月25日

2022年07月13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普通化妆品备案中标签和产品销售的一些常见问题做了相关细致解答,本文主要整理了化妆品备案中标签的一些问题,例如对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中文标签的标注内容、如何在标签上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希望能帮助相关企业做好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合规工作。

Q1:普通化妆品备案时中文标签上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A1: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

(五)全成分;

(六)净含量;

(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

Q2: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生产过程涉及分段生产的,在标签上应如何标识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A2: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当标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人、备案人同时委托多个生产企业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的,可以同时标注各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并通过代码或者其他方式指明产品的具体生产企业。

Q3:化妆品标签上产品的使用期限应如何标注?

A3: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产品使用期限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并以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日期应当使用汉字或者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份、二位数月份和二位数日期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

(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具有包装盒的产品,在直接接触内容物的包装容器上标注使用期限时,除可以选择上述方式标注外,还可以采用标注生产批号和开封后使用期限的方式。

销售包装内含有多个独立包装产品时,每个独立包装应当分别标注使用期限,销售包装可视面上的使用期限应当按照其中最早到期的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标注;也可以分别标注单个独立包装产品的使用期限。

新闻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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