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公告 2020年 第46号),规定了新旧办法衔接的若干重要规定。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令)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9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以下简称7号令)同时废止。
公告的衔接事项共包含常规申报衔接规定、简易申报衔接规定、依法撤销登记证、以及12号令生效后审批衔接等四大块内容,具体细则上与今年6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版本有几处比较大的不同。瑞欧科技就企业可能最为关心的几个重点在此总结如下:
1. 7号令下已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登记证持有人及加工使用者需要采取登记证要求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登记证持有人还需要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履行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和保存、首次活动报告、新危害信息报告等申报后义务,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物质,仍然需要提交年报。言外之意,言外之意,简易申报物质以及常规申报一般类和普通危险类物质从2021年开始就无需提交年报了。
2. 7号令下常规申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规定允许用途,即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企业查新时,若发现物质已经列入IECSC,也请务必关注下名录中有无备注该物质的用途限制。
3. 7号令下取得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需要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履行资料记录、保存和新危害信息报告的务。
4. 明确PPORD登记证的有效期为首次活动开始后两年。
5. 7号令下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和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12号令的相关规定申请撤销登记证。
6. 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总体来看,若变更后有增加风险的可能,应当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备案,反之,若变更后无增加风险的可能,可以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证变更,相比于征求意见稿,这一条有比较大的变化,是做了放宽的调整的,对于可以申请办理变更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详见下表,未在表格中体现的情形就都需要重新办理登记或备案了。
常规申报登记证 |
简易申报登记证 |
1)登记量拟降低的 |
1)变更后登记量不足1吨/年的 |
2)活动类型拟由生产转为进口或增加进口的 |
2)PPORD类型的登记证变更后登记量不满10吨,且登记证尚在有效期内的 |
3)物质的中英文名称或CAS号等标识信息拟变更的 |
3)PLC或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不超过2%的聚合物 |
4)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名称拟变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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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2号令生效前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请,12号令生效后可继续按照7号令的规定办理,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仍不能取得登记的,按12号令相关要求办理。这一条也是相比于征求意见稿作出了重大调整的。因此,在接下去的两个月中,已经按照7号令数据要求开展测试的物质,特别是常规申报,且P或B属性堪忧的这部分物质,如果数据已经齐备,就有了最后一次冲刺的机会,当然根据瑞欧的经验,一般来说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电子数据以及寄送纸质原件之后,大概需要1~2周的时间才能在SCC的内部系统中入库,入库后大概还需要1周的时间进行形式审核,如果碰到需要补正的,补正的时间不计入以上形式审查的时限内,最终通过形式审核才能拿到受理号,按以上大致的时间推算,建议企业无论如何都尽量赶在12月份之前提交申请,降低12号令生效前无法被受理的风险。对于简易申报,特别是聚合物的简易特殊情形申报和以工艺研发为目的PPORD情形的申报,建议尽快在7号令下提交,以确保12号令生效前能拿到登记证。
据悉,12号令配套指南目前也在最后的审核阶段,法规的更新对于相关企业来说是机遇可能也会面临一定的挑战,瑞欧科技随时聆听您的需求与问题,为您在新物质合规征程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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