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向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0日。
12号令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目前的7号令将同时废止。
衔接事项的征求意见稿中共包含4大项,就企业可能最为关心的几个重点在此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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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令下已取得常规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前,登记证持有人及加工使用者需要采取登记证要求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登记证持有人还需要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履行信息传递、资料记录和保存、首次活动报告、新危害信息报告等申报后义务,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的物质,仍然需要提交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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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物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时规定允许用途,即实施新用途环境管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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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号令下取得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需要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履行资料记录及保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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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PPORD登记证的有效期为首次活动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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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申报登记证和简易申报登记证的持有人,可以按照12号令的相关规定申请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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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持有人拟变更登记证载明信息的,应当按照12号令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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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号令生效前已经受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申报,由于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尚在办理时限内未能完成正常审批流程等原因,导致12号令生效前不能取得登记证的,应当按12号令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以上提到的最后一点,对于企业的影响将是最大的,也就是虽然已经提交申报材料但未完成最终登记的这部分申报也将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这与19年7月发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办法生效前,已经受理但尚未作出审批决定的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简易申报登记申请,可以按照7号令有关规定继续办理”有很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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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