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监控和管理工厂化学品的运作,确保公众安全,台湾地区劳动部于6月6日正式发布了《优先管理化学品之指定及运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鉴于部分化学品具有立即性危害,如物理性、急性毒性等,一旦数量累积到特定程度且发生事故,其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不容小觑;
因此,修订版对化学品运作者的报备频率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并引入了动态报备机制,以便实时掌握化学品的运作动态。
同时,为了确保报备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修订版还进一步细化和丰富了运作者应报备的基本资料内容。
修订重点及解读
本次修法的重点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修正最大运作总量的定义。
即最大运作总量是指化学品于任一时间存在于运作场所的最大数量,该条修改是为了配合调整后的定期报请备查频率。
对于劳工人数未满一百人的运营者,缩短其运作优先管理化学品的报请备查期限,并要求运作者应分别将营利事业统一编号及工厂登记编号报请备查,以强化资料勾稽运用。
即报请备查期限由原来的18个月改为12个月;原规定运作者登记资料就公司统一编号或工厂登记编号择一填写,现要求分別填写统一编号及工厂登记编号, 但非工厂者可以免填工厂登记编号。
依优先管理化学品的危害特性,修正报请备查频率及增订动态报请备查的规定。即原先规定所有优先管理化学品应每年定期报请备查,但现在对具火灾、爆炸或急毒性等高危险性化学物质缩短报请备查频率为每半年。
也就是依据第六条第一项第三款或第四款完成首次备查的,应在该备查后,每年一月及七月分别办理备查;
而完成首次备查或定期备查后,其最大运作量超过备查的数量,且超过部分的数量达第六条附表三临界量以上的,需要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再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动态备查。
删除运作者未依相关规定报请备查得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者,始处以罚款的规定,以强化管理机制。
即修法之前若没有按照管理办法办理备查,主管机关会给予补正机会,只要在限期内完成备查就不会被罚款,而新规不允许不及时报备,只要不按照规定报请备查就会直接处以罚款,不再给补正机会。
整体而言,从这次修法我们可以看出,台湾地区对于优先管理化学品的管理愈发严格。
对部分物质不但要求进行更频繁的报备,而且引入了动态报备机制。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更加及时地更新化学品使用和储存信息,确保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另外新版管理办法删除了此前允许不及时报备者限期补正的规定,强化了监管力度。
目前该法规已正式生效,瑞欧科技提醒相关企业需立即遵循新的管理要求,确保合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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